陳正祥
人教社高中語文第二冊(試驗修訂本)對《項脊軒志》“一日,大母過余”中的“過”是這
樣解釋的,“到我(這里來),意思是來看我。”將“過”解釋為“到”,可能編者以為不妥,于是又補充了“這里來”三個字,這種增字解經不足取,且《辭源》、《漢語大詞典》、《
古漢語詞典》等工具書對“過”的解釋均無“到”的義項,所列義項中,只有“走過、經過”與“到”接近,而兩者相差較大,“到”往往指向目的地,如到上海,到北京,“經過、走過”則指行程之中經過的地點。既然編者認為“過余”“意思是來看我”,為什么不將“過”解釋為“探望”呢?因為“探望”正是“過”的常用義之一,如《信陵君竊符救趙》“愿枉車騎
過之”,“過”即為“探望”。這樣就不必像課文解釋得那樣麻煩,那樣繞口了。因此,“過
余”應解釋為“探望我”或“看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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