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應當列明什么內容?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應當列明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無論申請人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仲裁申請書都應包含兩者的基本情況。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包括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其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寫明當事人的上述基本情況,有助于仲裁員和仲裁參加人員審核、認定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便于仲裁機構與當事人進行聯(lián)絡。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仲裁請求是申請人想通過仲裁程序達到的目的,是仲裁活動中的重要內容,也是仲裁申請書中必須記明的法定事項。書寫仲裁請求,應力求明確具體,切忌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只有這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知曉申請人需要通過仲裁達到什么目的、實現(xiàn)什么權益,才能使仲裁活動有的放矢。對于請求內容不具體或不明確的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法受理。一般來說,仲裁申請書中所占篇幅最大的一部分內容往往是闡述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應當將爭議的起因過程,爭議是否經過調解及其結果如何,希望通過仲裁達到的目的,以及支持自己請求的法律依據等問題表述清楚。這樣才能使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明確其提起仲裁的事實依據和具體原因,并在此基礎上對案件進行依法審理和裁決。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在勞動爭議仲裁活動中,因為爭議已經發(fā)生,要查明事實真相,就必須借助相應的證據。證據與勞動爭議有密切的聯(lián)系,是認定勞動爭議有關事實的依據,在勞動爭議的處理過程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在仲裁中,申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存在,應當有證據加以證明,如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試聽材料等。申請人在提出證據的同時,應當提供證據的來源,以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核實。如果所附證據屬于證人證言,還需要將證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工作單位加以準確注明,以便于仲裁庭通知證人參加開庭等需要。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范本
申請人:xxx,男,漢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唐山市xxxxxxxx,電話xxxxxxx
被申請人: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電話:xxxxxxx
申請要求
1、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七個月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2、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九個月醫(yī)療補助費(以最后勞動能力鑒定為準);
3、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十二個月的雙倍工資;
4、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三個半月的工資;
5、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保險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6、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醫(yī)療費用。
事實和理由
XX年9月,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工作,任外聘工長職務,月工資3950元。xxx1年9月18日,申請人患腦出血住院治療;xxx1年10月18日,申請人出院回家繼續(xù)治療。現(xiàn)因申請人患病較重,被申請人單方面解除了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被申請人從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正式勞動合同,也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項社會保險,因此應承擔各項責任。
第一,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三年有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三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同時,被申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之規(guī)定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綜上,共計七個月。
第二,申請人因患病較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被申請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九個月的工資作為醫(yī)療補助(以最后勞動能力鑒定為準)。
第三,《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超過一年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以書面形式確立。但被申請人至今未與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支付雙倍工資。
第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yī)療期為三個月。因申請人xxx1年9月18日住院治療,所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在xxx1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請人只支付了xxx1年9月份之前的工資,應將剩余工資支付給申請人。同時,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故應按該條之規(guī)定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綜上,共計三個半月。
第五,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用不單位應為每位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但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任何的社會保險,所以應為申請人補交。
第六,《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規(guī)定,城鎮(zhèn)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但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醫(yī)療保險,這導致申請人無法享受相關的醫(yī)保待遇。鑒于被申請人存在重大過錯,其承擔這部分費用應。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嚴重侵犯了申請的合法權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貴委員會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請,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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