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十七中高中語文組 黃永
1、 而
“而”原來是一個象形字,其古義,按照許慎的《說文解字》的解釋是臉頰上的毛,像毛的形狀。并引用了《周禮》上的一個例子“作其鱗之而”。意思是說,振起它的鱗和面頰上的毛。根據段玉裁的《〈說文解字〉注》解釋,“而”是口上和口下的毛的總稱,分開來說,口上的叫“頿”,口下的叫“須”。“而”本來是一個實詞,但是在先秦時就逐漸虛化,除了在作為代詞時還用做實詞外,多數場合都已虛化為連詞,連接動詞、形容詞以及詞組和分句。“而”字的虛化,究其原因有以下兩點:
①古代造字之初,文字較少,故在“而”的使用過程中,除了用它的本義外,還用了它的借代意義,即用頰毛來借代“你”、“你的”、或“此”等。如《詩經大雅桑柔》中的一句:“嗟爾朋友,予豈不知而作。”這里的“而”就是指“你”。這句詩歌的意思是說:“叫聲朋友聽我說,我豈能不知道你所做。”《左傳昭公二十年》里有一句也是這個意思“余知而無罪也。”“而”表示“你的”意思在古書中也時有出現,如《史記越王勾踐世家》里的一句“我令而父霸,我又立若。”“而”作為代詞“此”在古書中也可以經常見到,如《戰國策趙策一》:“預讓拔劍三躍,呼天擊之曰:‘而可以報智伯矣。’”
②在古書中,更多的時候,“而”是用來作連詞,表示語句的轉折承接等關系的。這是由于古人用年青長出胡須來表示人生的轉折,表示由青年步入成年人的行列,俗語說“嘴上無毛,辦事不牢。”“而”正是表示人生的這一轉變,表示人從一個年齡段過渡到另外一個年齡段。這一義項逐漸成為了“而”的主要義項,倒是它的本義“頰毛”逐漸地消失了。
2、 所
“所”字是一個會意字,金文的“所”字是左右結構,《說文解字》的解釋非常簡單,說它是砍伐樹木的聲音,并舉《詩經》中的例子:“伐木所所。”即砍伐樹木所所地響,有的叫“許許”。段玉裁的《〈說文解字〉注》說得很清楚:“伐木聲乃此字本義,用為處所者,假借為
也。
實際上,根據“所”字的結構進行分析,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它的本義。“所”字的左邊是一個象形字“戶”字,表示“門”,《說文解字》解釋為“半門”。甲骨文里,“戶”是一扇門的形狀,只是到了隸書和楷書中,這種相形的的效果不太看得出來了。“所”字的右下部是一個“斤”字,“斤”字在古漢語中,是一個象形字,《說文解字》說是砍木頭的小斧頭。唐藍的《古文字學導論》說它“象曲柄斧形”。所以,兩形相會意,“所”字的意思就非常清楚了,它是制作、安裝門戶的意思。
古人建造房屋,當門窗安置妥當以后,就表示房屋的建造完工了,人可以在里面居住了,所以,“所”字的常用意義是“住所”,又由于人常居于住所中,又引申出“處所”、“地方”、“地位”、“位置”等意思。象《詩經魏風碩鼠》:“樂土樂土,爰得我所。”這里的“所”就是“處所”的意思。這個意思,隨后逐漸引申為代詞“此”、“這”等義項,如《呂氏春秋審應》中的一句:“齊亡地而王加膳,所非兼愛之心也。”這里的“所”字,就是“這”的意思。
在古代,凡是屋子都有門,一扇門往往就代表一幢房子,所以,“所“字”又常作量詞,用在與房屋、地點等有關的事物上,如班固的《西都賦》里的一句“離宮別館三十六所”。這里的所就是表示房屋的量詞。這種用法,一直延續到現在,如現代漢語中,還有“一所房子”、“幾所學校”等用法。
當然,“所”字還有其他的一些用法,主要是與其后面的動詞結合,構成名詞性的結構。如《聊齋志異促織》中的一句:“撫軍不忘所自。”《史記商君列傳》中的“學者溺于所聞”都是這個意思。也可以和“為”等結合,構成被動,如《夢溪筆談活版》中的一句:“升死,其印為余群重所得”,就是這種用法。
3.則
“則”是一個會意字,《說文解字》說它“等畫物也”,也就是按等級區別的物體,“從刀從幣”,即有刀貝會意而成。“貝”是古代的貨幣,但是,從所會的意思來看,當以郭沫若的解釋為是。郭沫若在《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中認為“則”字“當是宰割之宰之本字”。金文的“則”字是“從刀從鼎”,表示在鼎上契刻文字圖案,這一點,從金文的“則”字上可以清楚的看到。因為上古社會統治者經常把一些重要的文件或法律條文鑄造或鐫刻在鐘鼎一類的青銅器上,以告誡臣民,流布社會,使之成為人們的行為準則或道德規范。而“則”字正是對統治階級這一社會行為的反應。金文的“則”字左邊是個“鼎”字,但是在隨后的演化中,左邊的“鼎”字演化成了“貝”字,右邊的“刀”字也演變成了偏旁。
但是,“則”字變化最大的還是它的意義,它的本義“雕刻”“宰割”之意義在秦代以后的文獻中已經很少見到了,人們從它的本義中,引伸出了新的意義。如由于商周時代的法律條文多是鐫刻于青銅器上的,所以人們根據鐫刻在青銅器上的法律條文,引伸出了規范、律條等意義,像“準則”、“原則”“法則”等,如《國語魯語上》中的一句“毀則者為賊”這里的“則”就是法典、規章的意思。又由于鐫刻在青銅器上的法律條文是一條一條的,所以,人們據此又將“則”引伸出了量詞的意義,如“一則”、“兩則”等。如洪邁《容齋隨筆》卷一有事文二十九則。加之法律條文是規范人們的行為準則、約束人們的道德規范、要求人們必須遵照執行的,所以人們據此又引申出了“依照”、“效法”、“榜樣”之義,如《詩經大雅抑》中的“敬慎威儀,為民之則”,這里的“則”就是榜樣的意思,這種意思直到現在在一些詞語里還保留著,如成語“以身作則”就是如此。
“則”字的意思在演化的過程中,有一些義項已經逐漸虛化,由原來的實詞逐漸向副詞和連詞演化。如范仲淹的《岳陽樓記》中的“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這里的“則”就是副詞,可以解釋為“就”。“則”字還可以作連詞用,表示并列、轉折、假設等關系。如《莊子逍遙游》中的一句“時則不至,而控于地而已矣”,這里的“則”就是表假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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