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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科技大學章程
序 言
陜西科技大學是新中國第一所輕工高等院校,1958年創建于北京,時名北京輕工業學院;1970年遷至陜西咸陽,改名為西北輕工業學院,1978年被國務院確定為全國重點院校;1998年學校劃轉陜西省,2002年更名為陜西科技大學;2006年學校主體東遷西安;2012年陜西省政府與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輕工集團公司簽訂協議共建陜西科技大學。學校是我國西部地區唯一的以輕工為特色的多科性大學,為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建設高校,被陜西省委、省政府確定為全省“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
歷經“三次創業、兩次搬遷、一次劃轉”的奮斗與輝煌,陜西科技大學堅持扎根西部、自強不息,始終保持艱苦奮斗精神,以建設高水平有特色教學研究型大學為奮斗目標,遵循“教學為主、質量為本、突出特色、創新發展”的辦學理念,注重實踐、崇尚創新,以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為培養目標,孕育出“專業基礎厚實、工程訓練扎實、思想作風樸實”的“三實”作風,培養了一大批為我國行業建設發展和區域經濟騰飛做出重要貢獻的杰出人才,在國內外輕工領域享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
為了發展學校教育事業,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為陜西科技大學,簡稱“陜科大”;英文名稱為Shaan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簡稱“SUST”。
第二條學校法定注冊地為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大學園區,設有未央校區、咸陽校區和太華路校區。
第三條學校為公辦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致力于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
第五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陜西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六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學校的舉辦者是陜西省人民政府。
第九條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并;
(二)依法對學校進行管理,指導學校事業科學發展;
(三)監督并組織評估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舉辦者的義務:
(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學校的管理體制,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支持學校依法履行職能,保證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投入并逐步增長;
(三)依法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四)支持學校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四)根據學校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調整工資及津貼分配;
(六)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七)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八)對國有財產、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一)保障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其他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評估和指導;
(三)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科學使用,嚴格管理學校經費,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交流,積極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六)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校務公開,實施民主管理;
(七)積極改善教職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
(八)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堅持以人為本,崇尚學術自由,按照教育規律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保障人才培養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根據社會需要和學校實際適度開展其他教育形式。學校的學科門類以工學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五條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確定辦學規模,制定招生章程。
第十六條學校以學科建設為引領,按照科學定位、分類建設的原則,依照相應程序,合理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促進整體辦學實力的'提升。
第十七條對達到規定條件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或學業證書,或出具學習證明。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對達到規定條件的學生授予相應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八條學校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章 組織與結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根據需要設置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第二十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三)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五)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民主黨派在校內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七)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一條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機構,賦予其相應職責。
第二十二條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凡屬重大事項通過黨委會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中國共產黨陜西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校長依法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與交流,部署協調全校行政工作;
(三)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總會計師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學校實行校務公開。
第二十六條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或受校長委托的副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定,討論處理學校教學科研等重要問題及決定有關重要事項。
副校長根據分工主持召開專題會議,處理有關事項,向校長負責。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立行政職能部門,履行相應行政職能。
第二十八條學校設立公共服務單位,為教學、科研、管理提供服務支撐。
第二十九條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按照其章程運行和管理。
第三十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咨詢、論證、審議和決策的最高機構,依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成員由有較高學術成就的校內專家學者組成。
第三十一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履行學校學位評定、授予等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學位委員會成員由學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聘任。
第三十二條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
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是學校對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進行評審的機構,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
教學指導委員會對學校本科教學建設、改革和教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進行研討、咨詢、審議和監督。教學指導委員會由教學工作經驗豐富的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組成。
第三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有關制度,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三十五條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職能,完成教職工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學校建立校院(部)兩級工會組織。學校工會在校黨委、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組織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教職工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三十六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陜西科技大學委員會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共青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七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八條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二節 學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