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申請書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廣泛,不同的使用場景有不同的申請書。什么樣的申請書才是合理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退稅申請書6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退稅申請書 篇1
xx稅務局:
我是被拆遷戶xxxx公司職工xxx,現申請要求辦理云南省契稅退稅事項,原房產坐落在xxx,面積xxx㎡,住房一套。我現購買了xxxx室,住房一套,用于居住,房產面積xxx㎡,購買價xxx元,并已依法繳納契稅xxx元。稅票號:xxx號。根據昆地稅發xxx號文件第十二條的規定,現申請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xxx地方稅務局)予以辦理契稅退稅手續,請給予辦理為感。
特此申請
申請人:
退稅申請書 篇2
_______國家稅務局城區稅務分局:
年月,我單位向貴局申報并上繳增值稅累計金額____________元,我單位總收入____________元,應交增值稅________________元,造成多交稅金____________元,因本單位要注銷,現特向貴局提出申請,請將我單位多交增值稅____________元予以退回,望貴局協助辦理。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退稅申請書 篇3
寧海縣國家稅務局:
我公司屬于XX企業,根據財稅XX號文件,我公司符合退稅要求,XX年實際繳納所得稅共計XX元,應退所得稅XX元,特申請退稅,資料《所得稅退稅申請書3篇》。
此致!
敬禮!
申請公司:
日期:
退稅申請書 篇4
xx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處):
我單位下列出口貨物(見所附明細表)因xxxxx原因不能按期申報退稅,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xx]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xx]1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xx]68號)的有關規定,申請延期至20xx年x月x日之前申報,請予批準。
企業(公章)
申請日期:20xx年X月XX日
退稅申請書 篇5
xxx稅局:
本公司*****(納稅編碼:********)因20xx年6月7日在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xx年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時誤將該稅款所屬期錯報為20xx年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申報成功,該筆稅款是¥131.96元,已扣款成功(電子稅票號:***********)因報錯稅款所屬期要求申請退回該筆稅款¥131.96元。
在20xx年6月8日直接(上門)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xx年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已申報成功,無欠稅現象。
稅務登記類型:私營合伙企業
開戶行:**銀行
銀行賬號:********
特此說明!
申請公司: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退稅申請書 篇6
小林是去年由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學生,經歷過艱苦的求職后,應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林碰到了一個問題:勞動合同附帶有承諾書,內容如下: 本人被**公司招聘錄用為合同制員工后,如果公司因實際情況未能履行勞動合同中部分條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棄權利,不作異議。承諾人:***。 小林怕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就問公司,如果不簽行不行?公司方面回答說,不行。小林為了迫在眉睫的畢業、求職銜接,就簽下了這個承諾書。在實際工作當中,小林碰到了如下的情況:
1、在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時間的條款規定:甲方實行每日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特殊情況,甲方有權變動乙方的休息日。而實際的工作時間是一周六天制,每天8小時。共計:6*8=48小時。
2、勞動合同中關于社會保險的規定:甲方按期為乙方向國家指定的機構繳付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參加其他有關社會保險。但在實際操作中,公司對于合同中提到的社會保險一項都沒有繳付。
那么,員工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和單位簽訂的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嗎?勞動合同附帶承諾書合法嗎?本期勞動關系下午茶,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希望能夠給企業的hr提供一份幫助和指導。
分析:
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認為小林簽下的'承諾書是無效的,勞動合同附帶承諾書是否合法是要看承諾書的具體內容的。具體就本案,該承諾書屬于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中違反加班和社會保險繳納的法律規定。屬于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剝奪、排除了勞動者的權利,因此該承諾書是無效的。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有類似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這里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從小林的情況看,小林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如果小林不簽承諾書,等于自動放棄了這個工作機會,而找工作的艱辛使得小林違心簽下了承諾書。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認為,用人單位在這一點還違反了簽訂勞動合同的協商一致原則。
在加班法律規定上分析,小林的單位違反了《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小林的單位實行每周工作48小時的工作時間,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
從社會保險的繳納角度分析,《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各地的社會保險征繳條例中,都非常明確地表示社會保險的繳納是企業必須承擔的義務。就本案而言,該用人單位的觀念并沒有理順,在成本意識中剔除了社會保險這一塊,而將其視為正常開支之外的額外負擔。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認為,用人單位應該確立這樣的觀念:社會保險,和工資一樣,是企業運行的法定成本之一,是對員工和社會應盡的法定義務。并且《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同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是得不償失的。
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提醒:
總結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小林和單位簽訂的承諾書屬于無效合同條款。但該承諾書也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的有效性,由于該無效條款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制定的,因此該無效條款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害,將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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