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擔保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擔保合同 篇1
甲方(債權人):
乙方(保證人):
丙方(承租人):
為了更詳細的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依據____年___月____日雙方簽訂的借款保證擔保合同,現就相關事項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本補充協議為甲方與乙方: 簽署《》(編號:)的補充協議。
第二條:丙方系與乙方: 簽署《 》的承租人,丙方自愿參加本補充協議。
第三條;丙方在本補充協議上簽字即視為同意甲方與乙方達成的相關協議。
第四條:如出現本補充協議所擔保的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違約事項時,甲方有權要求丙方向甲方直接支付乙丙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而且乙方無條件同意甲方直接向租戶代收取租金,直到所有款項還清為止。
第五條:本補充協議自甲乙丙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簽字和手印:
丙方: 公章: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合同簽訂地:
擔保合同 篇2
合同詐騙注意事項: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1、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現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2、注意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抵押。
3、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現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債權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現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於專業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4、對保證人資格進行考察
采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必須注意擔保人是否為法律限制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5、辦好法律規定的手續
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按法律規定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按規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對法律沒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為防止合同欺詐,可到當地的公證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登記的優點在於登記后,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現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的欺詐進行防范。
6、其他預防手段
在合同簽訂前,應當運用合法的調查手段通過不同渠道來核實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所接受抵押財產憑證應一律為原件。對數額較大的不動產要求抵押人提供有關機構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
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雙方于 年月日簽訂了《合同或者協議書》(合同編號為 ,下稱主合同)。按照該份主合同的約定,乙方應于 年月日支付給甲方款項計人民幣 萬元。
為保證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為乙方的保證人。現各方達成本擔保合同:
一、丙方的擔保范圍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義務和產生的全部合同責任,以及甲方為實現上述權利而支出的差旅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全部必要費用;
二、擔保期限至 年月日止;
三、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的保證,即甲方屆時有權選擇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張全部權利;
四、如屆時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義務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____人民法院訴訟主張權利的;
五、各方明確,為簽署本合同,各自已經完成了議事程序和必須的授權,簽署本合同是真實自愿的。
六、本合同經各方簽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3
債權人______簡稱甲方
連帶保證人______簡稱乙方。
茲為將來債務保證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乙方對主債務人______與甲方間已于________年__月__日所訂合同,主債務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幣____元整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應甲方的要求與主債務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是實。
第二條 乙方應擔保主債務人將來所負首開最高限額的票據上債務的清償,及其利息遲延違約金實行擔保物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損害賠償。
第三條 甲方如未經乙方的同意,縱對主債務人為超過第一條所約定、限度的、透支借貸時,乙方就超過額仍應負責任。
第四條 甲方經同意主債務人將債權擔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拋棄抵押(質押)權,或調換其一部分或全部時,乙方的連帶保證責任并不因此而變更,仍應負責不得借口以擔保物權中途變更而主張免除其責任。
第五條 主債務人如不含有約履行債務時,不拘擔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經甲方通知后,應即將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全部代為清償,并愿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六條 乙方的保證債務履行地約定為甲方所在地。
第七條 乙方不依約履行責任時,其訴訟法院管轄悉聽甲方指定,乙方決無異議。
前項訴訟費用乙方應我連帶賠償決不推諉。
第八條 乙方同意甲方得將對主債務人所有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擔保物權一并轉讓與他人。
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債權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連帶保證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________年__月__日
擔保合同 篇4
編號: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擬向___________(債權人)借款___________萬元,同時按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擔保業務暫行辦法》向___________(受托銀行)申請出具不可撤銷的保函,為此,委托人與受托銀行雙方達成本協議。
一、委托人向___________(債權人)借款___________萬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受托銀行出具以___________(債權人)為受益人,擔保金額為___________萬元的有(無)條件不可撤銷保函。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銀行存入保證金,作為保函項下的專項支付資金: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存入______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存入____________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存入____________元。
四、
a.受托銀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由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____________提供第三方反擔保,受益人為__________________(受托銀行),擔保金額為____________萬元。委托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由受托銀行代替償還本息后,____________(反擔保人)代委托人歸還受托銀行所墊付資金。
b.受托銀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轉讓的自有資產____________萬元(其中企業債券______萬元,金融債券______萬元,國庫券______萬元)作為抵押,當委托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由受托銀行代替償還本息后,受托銀行有權將抵押資產折價或變賣,并從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方反擔保金額、抵押資產現值合計不低于受托銀行出具的保函額度。
五、保函有效期內,受益人憑保函和證明其與委托人借款關系的文件,有權要求受托銀行劃付償還貸款本息的資金。受托銀行審查無誤后,通知委托人并主動從其結算保證金存款帳戶中辦理劃付手續;保證金存款帳戶不足以支付的,可從委托人其他存款帳戶中支付。
六、受托銀行代付貸款本息后,享有此債務追償權,委托人予以承認,并承擔墊付款項的利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銀行通知的30日內,歸還受托銀行墊付款項的本息。
七、受托銀行代墊資金按建設銀行其它貸款計收利息,超過30日不還,按逾期貸款加收20%利息。
八、委托人與受益人的借款合同發生變更,委托人應事先通知受托銀行。在得到受托銀行書面認可后方可變更。
九、委托人按保函額度____________‰的費率按年支付擔保費,共計______元。擔保費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交納。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銀行各執一份。協議中任何條款的修改、增加須經雙方同意。
十一、本協議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雙方義務履行完畢后失效。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擔保業務暫行辦法》辦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受托銀行:(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擔保合同 篇5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以及定金合同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雙方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擔保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定確認書。合同自簽定確認書時成立。
雖然《擔保法》明文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在擔保合同中主要是指保證人履行了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抵押人或者出質人辦理了擔保物的抵押手續、質押手續并交付了恃何錒檎?ㄈ蘇加械?,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擔保合同成立。
至于擔保合同的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是獨立于主合同的擔保合同,也可以表現為主合同的部分條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原則上從屬于主合同。擔保合同只對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和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對債務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擔保,通常又稱債的擔保,是指依據法律或者約定,為確保合同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而采取的保證措施。擔保的法律特征有三:一是從屬性,擔保是建立在被擔保合同的基礎上的,相對于被擔保合同而言,它具有從屬性,不能獨立存在;二是預防性,擔保的目的在于預防合同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害;三是強制性,擔保一經確立,就具有法律效力。
總之,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我國合同的形式有下述5種,即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留置.上述擔保方式中除保證屬人的擔保外,其余幾種皆屬物的擔保。
一、擔保合同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
1、保證合同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抵押合同內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4、抵押擔保的范圍;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質押合同內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4、質押擔保的范圍;5、質物移交的時間性;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二、擔保合同的擔保范圍
1、保證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訂立合同雙方:
抵押人: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欠乙方貨款(或貸款)____元暫時不能償還,甲方為擔保還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和價值
1、名稱:_____。
2、數量:_____。
3、價值:_____。
第二條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暫管和保險
1、清點: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并列出清單,經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清單上簽名,加蓋公章,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負責暫管完整無損,一切倉儲及其它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3、保險: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倉庫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后的財產過戶給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則從保險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賠償金作為歸還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的銷售和監督
1、抵押物的銷售,仍由甲方負責,甲方應組織人員積極推銷,并將所銷售的貨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帳戶,作為償還欠款本息的資金來源之一。
2、甲方在與需方簽訂供銷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寫明款項匯入___銀行___分行___帳戶,即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在發貨之前,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銷售合同提交乙方審,在外地簽訂的銷售合同,應及時將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審定后方可發貨。
3、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財務計劃、物資庫存、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經濟資料,乙方認為必要時,有權進行檢查抵押物的庫存,銷售情況以及與抵押物有關的帳目資料,甲方應給予協助。
第五條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甲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十五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甲方如違反前款規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天內,將抵押物交給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5、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為無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第六條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和還款項的使用順序
1、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___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
2、抵押物處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價格由___市物價局作價。
4、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接下列順序使用。
第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第二:繳納抵押物的稅金。
第三:償還欠乙方貸款的稅金。
如扣除以上款項,尚有余額,應全部交還甲方。如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抵還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據原借款合同向債務人追索欠款。
第七條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并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經___市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章)抵押權人: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簽字)代表人:______(簽字)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銀行及帳號: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擔保合同 篇6
甲方(債權出讓人),身份證號
乙方(債權受讓人),身份證號
丙方(擔保人):
一、合同各方為妥善解決債權問題,經友好協商,依法達成如下債權轉讓協議,以資信守:計人民幣20xx萬元,以《借款/擔保合同》JSDBFJZ20xx第0707號(以下稱《借款/擔保合同》)及借據為證,借款期限12個月。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將其在借款期限內個月的債權元轉讓給乙方,丙方予以認可,并為乙方提供擔保,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三日內向甲方支付債權轉讓金共計 ,乙方付款后可直接向郭瑞武主張債權。/擔保合同》中出借人(債權人)轉讓債權的一切權利。
四、陳述、保證和承諾:
1、甲方承諾并保證:
(1)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3)此協議簽訂后,向乙方移交上述債權的相關依據,并有義務向郭瑞武出具書面債權轉讓通知。
(4)甲方將此債權轉讓給乙方后,不得再向郭瑞武主張債權。
2、乙方承諾并保證:
(1)有權合法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系真實意思表示。
3、丙方承諾并保證:
(1)丙方作為《借款/擔保合同》保證人,同意此次債權轉讓,并自愿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直至上述債權得到完全清償為止。
(2)如《借款/擔保合同》到期,債務人未及時履行還款義務,丙方承諾接受乙方債權轉讓,并在三日內辦理完畢債權轉讓協議,向乙方代償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四、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再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等責任,違約方須向受損失方做出全面賠償。
五、《借款/擔保合同》為本協關聯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經合同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7
摘要: 借款合同的擔保,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經雙方協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保證他方權利得以實現的法律手段。它是保證借款合同履行,避免或減少貸款風險,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法律制度。借款合同的'擔保源于債的擔保制度。
在民法理論上,債的擔保有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之分。
(1)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必須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總擔保。
(2)特別擔保是相對一般擔保而言,它并非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擔保,而是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財產(包括信譽)作為債權擔保,其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債權。根據擔保內容的不同,又將特別擔保分為人的、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三類。所謂人的擔保,是指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財產和信譽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其典型形態為保證;所謂物的擔保,是指以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質押、留置、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所謂金錢擔保,指通過一定金錢的得失來督促當事人積極地、適當地履行自己的債務,保障債權實現,主要用定金方式。
我國《擔保法》所稱擔保專指特別擔保,不包括一般擔保。擔保法確立的擔保方式主要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擔保,也有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而按照《貸款通則》的規定,借款合同的擔保只能適用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方式,留置和定金這兩種擔保方式不適用于借款合同。《擔保法》明確規定,保證、抵押、質押均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考慮到經濟生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擔保法》在第93條又作了說明性規定“:本法所稱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因此,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出借方、借款方、擔保方三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在借款合同中設立擔保條款、并由擔保方在合同中簽字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由貸款方與擔保方簽訂擔保合同的方式。究竟采用何種方式,由擔保人和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協商確定。
一、擔保法律關系
研究擔保法律關系,對于正確確定訴訟主體,認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確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擔保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方面:
(一)主體
擔保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接受擔保的一方和提供擔保的一方。
1.接受擔保的一方
在擔保借款合同糾紛中,接受擔保的一方是貸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
2.提供擔保的一方
在擔保借款合同的糾紛中,提供擔保一方,在保證擔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質押擔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們一般是訴訟中的被告。保證人、抵押人和出質人是有資格限制的,對此《,擔保法》分別作了明確規定:(1)保證人。《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擔保人。依據《擔保法》第8條、第9條、第10條的規定,國家機關(除經國務院批準主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以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企業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2)抵押人。抵押人必須是可以設立抵押的財產的所有權人、處分權人或所有權人授權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財產的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不能作為抵押人。根據《擔保法》第34條第5項的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立抵押。這里,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也不是土地的處分權人,僅是土地的使用權人,但因經發包人既所有權人授權同意,承包人便可以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財產所有權人的授權同意,應認為是抵押權利的讓渡,實際上也是處分權的轉讓。在此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因財產所有權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為被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應將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實踐中應注意的是,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既然不能作為保證人,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借款設立抵押。也就是說,當抵押人為借款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時,應受前述有關保證人的資格限制。當然,這些單位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借款設立抵押是允許的。(3)出質人。出質人必須是動產質物的所有權人、質押權利憑證中的債權人,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股份的持有人,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享有人等。
(二)客體
擔保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在保證擔保中,客體是行為;在抵押擔保中,客體是抵押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及不動產上的權利,如土地使用權;在質押擔保中,客體既可以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也可以是無形的財產權利,如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股票、股份,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三)內容
擔保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擔保方式不同,權利義務的內容也不盡相同。我國《擔保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因為權利義務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基礎和依據,我們將在擔保法律責任中進行探討。
二、擔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擔保,無論是保證,還是抵押、質押,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簽訂。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為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證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保證,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擔保人單獨出具保證書,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最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貸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并交回貸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書面文件,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于保證書的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為,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貸款人稱為抵押權人,以財產設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權有兩種,一是簽訂單獨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權并不當然生效。依照《擔保法》第42條的規定,以該條所列財產抵押的必須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之日即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者登記機關不是法定機關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擔保法》第43條規定,抵押人以第42條規定所列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簽訂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質,分為簽訂當即生效和簽訂并經抵押物登記才生效兩種情況。但《擔保法》第43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而,為了保證信貸資金安全,《貸款通則》規定,抵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登記。
(三)質押的生效
根據《擔保法》第63條和第75條的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樣,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也主要有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立質押條款兩種方式。但兩者不僅在客體即擔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辦理抵押物登記,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質押物的占有,或者是辦理質押權利的登記。
三、擔保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法律效力不同,擔保人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方式、范圍也不相同。
(1)保證人的責任。在一般保證的借款合同糾紛中,保證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代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義務。根據《擔保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一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一般是第二被告,并且,只有當主債務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后,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其財產仍不能清償全部款項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才能產生代為償還的義務。這就是一般保證人的“檢索抗辯權”或稱“先訴抗辯權”。但是《,擔保法》第17條第3款又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1)債務人在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義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檢索抗辯權的。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況,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就不得行使檢索抗辯權。
在連帶保證中,貸款人不償還貸款本息的,法院即可以強制執行作為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財產,也可以強制執行作為第二被告的保證財產《,擔保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依據這一規定,從理論上講,貸款人既可以將借款人作為第一被告,保證人作為第二被告,也可以將借款人、保證人單獨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從審判實踐上看,除非出現借款人破產、撤銷、注銷、下落不明等情況,貸款人不宜僅起訴保證人,仍應將借款人作為第一被告、保證人作為第二被告提起訴訟。這是因為,法院在審理擔保借款合同糾紛時,要查清某些案件事實,如貸款人是否按時匯付貸款,借款人是否已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等,都應有借款人參加。否則,不利于查清事實,正確裁判案件。因此,當貸款人將保證人單獨作為被告提起訴訟時,如不存在上述情況,法院應追加借款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2)抵押人的責任。在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該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人喪失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3)出質人的責任。在質押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質押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或者將質押權利兌現、轉讓,所得價款先受償。出質人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或喪失債權、股東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擔保合同 篇8
貸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地址: 電話:
擔保人1(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擔保人2(丙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經平等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
民間借貸原則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短期人民幣資金貸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由丙方擔任本借款的擔保人,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及利率:
本合同項下借款總額為:(大寫)人民幣 叁仟伍佰萬 元整(小寫)¥00,000,000.00 元,利率為:月息 3.5% 。日利息計算方法為月利率/30天。
第二條 貸款支付方式:
貸款以現金支付或者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該筆款項劃入,以實際達賬日起計息。
第三條 借款限期:
借款限期為 15天 ,即自 20xx年 9月 日起至 20xx 年 9月 日止。最終按實際借用天數計息。
第四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搭橋資金借款。
第五條 還款日期:
借款人通過現金或者銀行轉賬的還款方式于 年 月 日前歸還貸款人的借款,還款的賬戶 。借款人因條件變化而不能依照約定方式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借款人收到時生效。貸款人依照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確認的地址寄發信箋,借款人簽收則視為送達,信箋被退回,亦視為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借款人。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采用以下方式擔保:
(一)由 提供 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物為(詳見抵押清單)。 如抵押物貶值、損失、滅失,致使擔保能力明顯減弱或喪失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質物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
(二)由 提供保證擔保,如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借款的,由丙方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對借款本息及產生的所有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七條 聲明與承諾
借款人聲明如下:
(一)借款人具備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權利。
(二)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三)借款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正在發生的、有可能性影響對其履約能力判斷的下列情況:
1、 與借款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2、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3、借款人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4、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案件:
5、其他可能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借款人承諾如下:
(一) 按貸款人要求隨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之報告、報表等文件和資料。
(二) 接受貸款人的信貸檢查與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三) 借款人進行任何投資活動或對其財產作重要處分的,需事先通知貸款人。如上述行為將對借款人的償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須征得貸款人的同意。
(四) 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償還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借款人對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自身資產設置抵押、質押擔保時,將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承諾其擔保的債務總額不高于其自身凈資產。
(五) 借款人對貸款人債務的清償順序不亞于其他債權人的同類債務;借款人在其他銀行申請貸款或增加其他債務前,應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六) 在借款人未還清借款時,抵押物由貸款方保存、監管、提取,借款人無任何異議。
(七) 借款人承諾當發生如下事件時將及時通知貸款人:
1、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2、借款人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3、借款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4、借款人發生其他影響其他償還能力的情形。
(八) 發生下列情況時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權按抵押物價值(以購進時不含稅價為準)的60%立即處理抵押物,并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證明、票據等文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違約事件處理:
如借款人逾期還款的,要向貸款人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款項。
1、借款本金(以借款收據為準)
2、借款利息(月利率3.5%)
3、滯納金(借款金額×0.05%×逾期天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都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全部立即到期:
(一)借款人逾期未付本金:
(二)借款人在其他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三)借款人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四)抵押物、質押貶值、毀損、滅失、被查封或凍結,借款人未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的。
第九條實現債權的費用、索賠費用承擔
借款人同意承擔貸款因向借款人主張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向借款人追收款項)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款項:
1、 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處理費:
2、 貨款人委托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代理人代貸款人向違約方主張權利、追收款項等法律事務而發生和/或將要發生的律師費(即包括在準備提起訴訟、訴訟、強制執行等過程中貸款人已支付的律師費和/或根據貸款人與律師事務所訂立的委托合同約定根據案件或委托事務辦理結果將要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總額不超過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償還或支付款項30%的風險代理律師費):
3、 差旅費(包括貸款人工作人員、委托律師的差旅費):
4、 評估費、公告費、公證費:
5、 依法處置違約方財產而發生的稅、費。
借款人同意貸款人有權在其向借款人提起訴訟時一并提出要求借款人承擔上述費用的訴訟請求,因該項請求而發生的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等費用同樣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條變更與解除
本合同經雙方當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一條 通知
借貸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書面文件以郵遞方式寄送至下列地址:自發出之日起五日內則視為送達:
借款人地址: 郵政編碼:
貸款人地址: 郵政編碼:
擔保人地址: 郵政編碼: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
本合同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
方同意采取如下方式加以解決。
依法直接向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附件
下列附件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其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一) 借款借據:
(二) 合同中列明作為本合同附件產生效力的文件:
(三) 貸款人和借款人依照本合同同時規定在本合同簽署時和本合同簽署后再行簽署的所有輔
助型文件。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借貸雙方簽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借貸、擔保方叁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特別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借款人已經與貸款人進行了充分的協商。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擔保人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并對其作全面、準確的
理解。貸款人已經應各方的要求對上述條款作出相應的說明。
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以下無正方)
貸款人: 借款人:
擔保人1:擔保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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