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擔保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擔保合同 篇1
根據擔保法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5種方式。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合同 篇2
在生活中很多交易過程中,都會需要合同作為保障。常見就是租房或者在工作中簽訂的勞動合同。想想如果沒有合同作為約束對方的條件,那不是做什么都會法律保障其權益也會受到損失。
甲方(抵押權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住址: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住址: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車輛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 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車輛賬面價值為_____元,評估值為_________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車輛的抵押價值總額為_______元。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車輛。抵押期間,該抵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稅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抵押車輛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 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到期時間應在乙方反擔保期限屆滿時間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其保險到期的,乙方應在保險到期前_____日內到當地保險機構續保,保險受益人為甲方。甲方有權主動代辦保險,保險費 由乙方承擔。保險項目如下:
1、機動車輛損失險;
2、機動車輛強制險;
3、機動車輛座位險;
4、第三者責任險;
5、盜搶險;
6、自燃險。
2、在抵押期內抵押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甲方有權將保險賠償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致使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3、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乙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變更為甲方)保險金額小于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4、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也不得對抵押車輛增、拆、改、修。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6、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可繼續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車輛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并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7、抵押車輛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車輛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8、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車輛,并不得實施降低抵押車輛價值的任何行為。
9、抵押車輛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10、乙方保證對抵押車輛享有所有權。
11、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車輛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12、乙方不得隱瞞抵押車輛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車輛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車輛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后的____天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通知
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郵編:_____傳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于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后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 日
擔保合同 篇3
合同擔保方式——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抵押的內容
一、可抵押的財產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二、一物可同時抵押多次嗎?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三、土地抵押和房屋抵押
(一)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二)以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投標和掛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三)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四、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2.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這兩條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
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三、抵押合同的禁止條款:
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四、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三)以林木抵押的;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
五、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六、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如當事人希望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七、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抵押擔保內容
一、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抵押與出租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三、抵押與轉讓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注意是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債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四、抵押權轉讓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五、抵押權與債權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六、抵押權的實現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七、抵押權實現的順序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八、房地產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九、拍賣劃撥土地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十、追償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 )
擔保方:
乙方因溫州強豐農貿綜合批發市場項目需要向甲方租賃鋼管、扣件、套管,頂絲、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租賃期從 年 月 日至 月 日,租賃數量鋼管暫定 噸、扣件 萬只、頂絲、 個。
2、租金為鋼管 元/天.米(250米為1噸、 元/月.噸)、扣件(套管) 元/天.只(1000只/噸)(以上價格為不含稅價格,如乙方要求開具發票的,稅金 %由乙方承擔),價格每年調整一次。租期每滿一年按11個月結算租費。
3、租賃物根據乙方的正常施工需要陸續出租,乙方應提前五天書面通知甲方所需的鋼管扣件的規格數量,否則甲方不承擔材料供應不及時的責任。
4、乙方認可租賃物的質量符合工程要求。如有質量異議,應于租賃當日提出,否則,視為對質量無異議。施工前,乙方應檢測甲方出租材料的性能,根據鋼管扣件的性能制定腳手架的施工方案,并且乙方對腳手架工程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5、租賃物的使用地點溫州強豐農貿綜合批發市場。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物的使用地點或轉讓第三人使用,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6、租金的計算及支付:鋼管扣件套管的租賃時間從乙方提貨之日起計算至歸還到甲方倉庫之日(如1月1日提貨,1月31日歸還,則按31天計算租金).租金及費用每月對帳,按一季度支付70%。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如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乙方應在2個月內付清全部租費。
7、租賃物出租由裝車費由,運費甲方承擔 元/噸、其余由乙方承擔。租賃物歸還由乙方運到甲方倉庫,運費甲方承擔 元/噸、其余由乙方承擔。歸還卸車整理費吊裝費 元/噸、扣件清理費 元/只、扣件少螺絲 元/套,由甲方承擔。乙方在使用中不得鋸斷鋼管,如鋸斷一處賠償 20 元(6米鋼管不能鋸斷)。歸還數量與出租數量之差即為鋸斷數;鋼管如彎曲,每處收調直費 1 元,由乙方承擔,隨租付一并支付。
甲方出租的鋼管為未油漆鋼管,如工程需油漆,油漆工作及費用由乙方負擔。
8、租賃物遺失、損壞,按賠償時該租賃物的市場全新價格賠償 (以杭州市建筑設備租賃商會提供的當月標準鋼管扣件的參考價格計算)。
9、租賃期滿,乙方應及時、完好地歸還租賃物。
(1)甲方可收回租賃物、
(2)或者甲方可視為乙方繼續不定期租賃、
(3)或者甲方可要求乙方折價歸還(以杭州市建筑設備租賃商會提供的當月標準鋼管扣件的參考價格計算,折價款付清前、乙方仍應支付租金)。
無論甲方選擇以上何種處理方法,乙方都應按本合同約定租金單價向甲方支付超期租金。
10、乙方應按時支付租金(包括各種費用等),逾期每日按付順序為(1)違約金、(2)本合同的其他費用、(3)租金。乙方逾期付款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由 (包括但不限于簽發收、發料單、對帳、付款、簽訂提貨委托書、補充協議、確認書、承諾書以及本合同所及的任何事務),乙方不再另簽授權書,該代表的行為即乙方的行為。
12、雙方應依法全面履行本協議,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約定的除外),因故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依法另立協議,補充協議效力優先于本協議。
13、、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1)租賃物承擔,乙方不承擔租賃物在運輸途中及使用期間的損環及滅失等責任。
(2)支模架的鋼管可用10CM、20CM、30CM的套管。
(3)鋼管:扣件的比例不能低于1噸:150只,否則按此比例計算扣件的租金。
(4)租期每滿一年按11個月結算租費。
14、如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糾紛,雙方協商解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乙方單位注冊地(東陽市)人民法院管轄,并且催討租賃物及租金產生的律師費(按20xx浙江律師收費標準)由甲方承擔。
15、擔保方為承租方履行本協議的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后兩年。
16、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壹份,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擔保方:架子班主{ }身份證
合同簽訂時間:
合同簽訂地點:
擔保合同 篇5
貸款方:,身份證號碼為: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為資金周轉向貸款方借款,并提供保證方作為保證人,經三方協商一致,達成條款如下:
第一條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RMB1530000(大寫)人民幣壹佰伍拾叁萬元整。
第二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壹個月,自20xx年1月5日起,至20xx年2月4日止。貸款方 必須在20xx年2月4日前將借款金額一次性償清。
第三條款項交付
上述借款中的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部分將由貸款方以現金轉賬方式匯入借款方下列賬戶:
開戶名:
開戶行:
銀行賬號:
上述借款中的人民幣叁萬元部分將在本合同簽署同時,由貸款方直接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方。
本合同三方一致確認:一旦貸款方將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款項匯入借款方上述賬戶,及將人民幣叁萬元交付借款方,即視為貸款方已經全面實際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
第四條還款方式
借款方及保證方一致同意并承諾在借款期限屆滿前通過現金轉賬方式向貸款方償還借款,貸款方賬戶信息在本合同簽署同時一并告知。
借款方及保證方一致同意并承諾若改變以上還款方式的,則除借款款項外,另行支付相當于借款總金額千分之三的手續費。
第五條擔保條款
保證方同意并承諾作為本借款合同中借款方的保證人,當借款方未能按照本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時,對借款本金以及違約金、律師費、其他 費用等一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保證方同時承諾在本合同簽署時,其將向借款方出具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章程復印件及董事會同意擔保的決議。
第六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 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借款。;
3、當借款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時,由保證方先行向貸款方承擔借款連帶償還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 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五年期以上貸款利率的四倍收 取罰息。
2、若借款方逾期償還借款的的,則每逾期一日,按日千分之二計算違約金,向貸款方承擔違約責任。
3、借款方利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有權提前追回貸款。
第八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三方
一致同意由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簽署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若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提前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它兩方,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違約金等,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各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份數
本合同一經三方簽署,即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
貸款方:
電話號碼:
借款方:
地址:
電話號碼:
保證方:(公章)
代表人:
地址:
電話號碼:
簽約日期:20xx年1月5日 簽約地點:上海
擔保合同 篇6
擔保合同能否獨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關注的問題。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尤其是獨立擔保,即使擔保人聲明:擔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按照現行的擔保法理通說,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國內貿易中還未承認獨立擔保的有效性,擔保合同應當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對外貿易中,以及政府在世界銀行等提供的長期、低息貸款業務中的擔保,才能承認其獨立性,其他類型的擔保,均不能夠獨立存在。所以,如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約定,是無效的。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
一、相關法律法規
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法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對上述法律規定的理解
1、擔保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類似“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條款
2、“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條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違反物權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3、依然擔保法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是否屬于物權法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三、從一則案例看擔保合同中“獨立擔保條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為乙企業的債務向甲企業提供擔保,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于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丙企業不再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即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業之間非法借貸,應被認定無效,因而作為其從合同的丙企業與甲企業之間的擔保合同當然應被認定無效,故丙企業不應依照該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二、雖然擔保合同中有獨立擔保條款,但此類獨立的、非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于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經濟活動中,而不能適用于國內經濟活動。在國內擔保活動中,對其適用范圍應當予以限制,否則將給國內擔保法律制度帶來重大影響;三、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視擔保人有無過錯,分別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觀點二認為,丙企業應當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基于這一規定,擔保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主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另行約定。本案中甲企業與丙企業正是基于此,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這一約定既未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亦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效力應當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條款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內容的自由,因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體到本案中,丙企業自愿與甲企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故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之所以會產生上述分歧,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關。欲辨清上述兩種意見孰是孰非,先理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真實意思才是根本。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該款前半句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已經明確了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關系。后半句以“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約定”究竟是對什么另有約定有學者認為,該約定是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從屬關系的約定,即確認主合同的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從屬關系,兩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響,只要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僅作此理解,則“另有約定”的概念過于寬廣,似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互不影響的兩個合同,兩合同之間存在的內在關聯性得不到體現。因此,又有學者從限制性解釋的角度出發,主張此處“另有約定”應理解為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這一理解,彌補了文義解釋說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內在關聯性的忽略。
綜合考慮以上兩種解釋,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系,并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后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后者由于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轉變為圍繞對主合同無效應負的責任展開,此時若存在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則應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效力關系“另有約定”,只能是擔保人與債權人就是否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進行約定。也只有在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獨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為,此時的擔保合同所針對的恰恰是主合同無效后的擔保責任,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簡單地規定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但未明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在我國現有擔保法律下,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確約定才使得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合同的無效而無效,至于丙企業的責任,則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視丙企業有否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擔保合同規定了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不論丙企業有否過錯,均應依照此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換言之,此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不再適用。
借款期限屆滿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張債權,乙公司以無力償還為由要求續訂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證合同向丙公司主張債權,丙公司以甲公司與乙公司間系非法借貸、保證合同無效為由,拒不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經法院查明其注冊資金為80萬元,現有財產及到期債權50萬元)和丙公司連帶歸還200萬元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分歧] 在本案中,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依法被確認為無效后,保證合同因喪失了存在基礎而歸于無效。但在此種情況下,保證人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從法理上講,主合同的有效性作為從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先決條件。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從合同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如果乙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歸還本金,則損失由甲公司自行負擔。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1條規定,“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依借款合同之主債務,丙公司依保證合同之從債務,應對甲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主合同無效時,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乙公司不能歸還的部分,應認定為甲公司的損失,而對該損失的產生,三方應負同等責任,故作為“保證人”的丙公司只應承擔該損失的三分之一。[評析] 保證作為我國《擔保法》規定的債權擔保制度的一種主要形式,在保障債的有效履行和債權人利益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現代社會各種交易和經濟往來的頻繁和復雜使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利益經常發生激烈沖突。本案中,從表面上看,甲、乙兩公司的借款法律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但依據我國《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由于甲公司并非金融機構,無權向乙公司出借資金,故其與乙公司之間的拆借資金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屬企業間非法借貸關系,該借款合同應當歸于無效。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具有依附性和從屬性,一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從合同自然也自始無效;但在特殊的情形之下,保證合同具有相對于主合同的獨立性,當事人可以對主從合同的關系作出特殊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依然有效則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具體到本案而言,雙方在保證合同中并沒有另行約定這種使保證合同具有獨立性的條款。因此,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均屬無效。 當保證所擔保的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人自不應受保證合同的約束,即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保證人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效果。相反,保證合同無效,只是不能依當事人意思表示發生依據保證合同而產生的法律效力,此時如果保證人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卻可能產生其他法律后果。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在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對于甲公司不具有向其他企業出借資金的資格應當是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甲、乙兩公司仍簽訂借款合同,并由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在此情況下,三者在主觀上或出于故意或出于過失,對主合同或從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因此各方應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此,保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并非侵權責任。盡管二者在賠償這種責任承擔方式上有相似性,但仍相差甚遠。前者以賠償作為唯一責任方式,而后者則包括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方式。更重要的是,侵權責任系對人身、財產等絕對權的侵害,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之間并沒有合同關系存在,即使存在合同關系也不是損害賠償發生的基礎。而在無效保證合同的民事責任中,保證人與主合同的債權人之間存在著保證合同關系,盡管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但二者之間確因保證合同的簽訂而發生法律上的聯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給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違反了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所謂先契約義務,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的通知、協力、保護及保密等義務。我國民法學理論界普遍認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合同法》第42條所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規定,第43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等規定,確立了我國現行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其理論依據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的先契約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之時,已由一般民事主體間的關系轉變為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如果在締約之際,因一方當事人之過失而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或者違反先契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保證合同則是保證人接受債務人的委托(要求)向主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信用(信譽和資產)對債權人作出承諾而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這時就產生了當事人之間的先契約義務。這就要求保證人:(一)要具備保證合同主體所應具備的條件,有能力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能夠真正地承擔起保證責任;(二)保證人應對被保證人的資狀況,簽約情況以及實際履行能力等有關情況透徹了解;(三)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遵循誠實原則,盡到相應的通知、照顧、保護等附隨義務。如果保證人違反了這些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就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雖然,保證合同的主體只有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但保證合同的產生、內容與債務人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由此而產生了主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者之間各不相同卻又密切關聯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當保證合同無效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已不僅僅局限于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而且延伸至保證合同與主債權債務關系,承擔主債權人因為保證合同無效而對主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外匯局的批準是否為對外擔保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對外擔保與跨境擔保
1、對外擔保
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對外擔保,是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境內外資機構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償付義務時,由其履行償付義務的擔保。債務人可是境內機構,也可為境外機構。
且境內企業只能為其在境內外設立的上述關聯企業提供擔保,不能為一個沒有任何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對外擔保。
2、跨境擔保
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規定,其將對外擔保更名為“跨境擔保”,并列明了具體分類,即內保外貸、外保內貸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同時規定境內個人可以作為擔保人辦理此項業務。
外保內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形式。
也就是說只要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擔保物權登記地的任意一方,分數境內外,就構成跨境擔保。
且對于境內企業提供為境內外機構提供擔保無上述關聯關系的限制。
二、不同類型的跨境擔保的登記制度
內保外貸、外保內貸,應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不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
三、登記的效力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27條的規定,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準、登記和備案情況以及本規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與《擔保法解釋》第六條關于對外擔保合同未經登記則無效的規定有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19條也規定,提供對外擔保的,需要到外
匯管理局申請登記。
但《擔保法解釋》、《外匯管理條例》的位階大于部門規章。
若到訴訟階段,雙方可據此辯駁:
支持擔保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從法律淵源與位階入手,法院判案只能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制度。
支持擔保合同有效的當事人,可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不違反國家利益、外匯管理秩序。擔保法解釋規定的初衷也是源于此。
二、從實際操作上來講,雖然擔保法解釋及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對外擔保合同必須經過登記后才生效。但現實中,外匯局出臺了相關規章,已經取消了登記生效制度,并不再為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
擔保合同 篇7
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
_________銀行:
鑒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稱借款人)提供(幣種)_________貸款(金額)_________(大寫:_________)(下稱貸款)。該借款合同(下稱
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
_________銀行:
鑒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稱“借款人”)提供(幣種)_________貸款(金額)_________(大寫:_________)(下稱“貸款”)。該借款合同(下稱“合同”)編號為_________。該貸款期限為_________,利率為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本保證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條款,應“借款人”要求,現本保證人同意為上述“貸款”全額擔保,特此開立以你行為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書,向你行保證如下:
一、本保證人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償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應付款項,包括本金、利息、費用、罰息、違約金和賠償金(以下稱“到期應付款項”),不論由何原因造成,對此全部和任何“到期應付款項”,本保證人保證按下述第二條規定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和/或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如數償付上述“一期應付款項”,你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行向借款人追償(/處分抵押品),本保證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以“合同”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你行,應支付額計算至本保證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即作為付款憑證,對本保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保證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擔保責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經濟損失由本保證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帳戶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應付款項”和延付利息。本保證人保證不提出異議和抗辯。
四、本保證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貸款”金額,對不超過“合同”金額_________%的追加貸款部分,按本擔保書規定承擔擔保義務。
五、在“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前,本保證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證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代位權和索償權。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證人提供抵押品,非經你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你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項保證首先用于向你行償付上述“到期應付款項”。
六、本保證人在此同意,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本擔保書第一、二、三、四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擔保書繼續有效。
1.本擔保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作合同、企業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性質,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業、撤銷、解散、破產等;
2.你行延緩行使“合同”規定的權利和/或本擔保項下的權利,或對“貸款”項下的還款給予任何寬限,或與“借款人”之間達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變通執行方式,無論是否通知本保證人;
3.“借款人”執行其上述主管部門下達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規定,或“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署任何合同、協議、契約及其它文件;本保證人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規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應付款項”由“借款人”清償以后,發生“借款人”破產被清盤,而根據法律規定該全部或部分清償無效,屆時,本擔保書對該全部或部分“到期應付款項”繼續承擔本擔保書規定的擔保義務。
八、本保證人在此同意及確認,如你行與“借款人”修改、補充、刪除“合同”條款,絲毫不影響上述第一、二、三、四條規定的擔保責任和義務,但是變更“貸款”用途條款者除外。除“貸款”用途條款變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條款的變更無需征得本保證人同意。“合同”中與擔保金額和期限有關的條款變更以后,本擔保書的擔保期限即自動順延,上述擔保義務不變,除非本保證人主動償付全部“到期應付款項”;擔保金額則按本擔保書規定的范圍及上述期限變更后的貸款利率執行,除非本保證人另有書面承諾。
九、本保證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并將上述第六條第1款中本保證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轉讓本本擔保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本擔保書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繼承人和受讓人。
十一、本保證人的繼承人、代理人或受讓人將受本擔保書所有條款的約束,承擔本擔保項下的全部擔保責任。但非經你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不會轉讓任何擔保義務。
十二、本擔保書是連續性的擔保,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款項”償清后自動失效。
十三、在執行本擔保書過程中如有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本擔保項下受益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本擔保書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你行執_________分,本保證人和“借款人”各執一份。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
簽發人(簽字):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8
出借人(甲方):身份證號:
住址:電 話:
借款人(乙方):身份證號:
住址:電 話:
保證人(丙方):身份證號:
住址:電 話:
保證人(丁方):身份證號:
住址:電 話:
保證人(戊方):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地:電 話 :
乙方因資金需要,向甲方申請借款,并由丙方、丁方、戊方三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各方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借款金額、期限、用途
1、借款金額:元人民幣(大寫:)。甲方從以下賬戶將資金轉入乙方賬戶,甲方賬戶信息如下:
賬戶名:
賬 號:
開戶行:
2、借款期限: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屆滿時,乙方應無條件地將本金、利息一次性償還給甲方。
3、用途:。乙方保證按照約定使用上述借款,如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上述借款,即構成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擔保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支付方式:甲方將出借資金轉入乙方下列賬戶:
賬戶名:
賬 號:
開戶行:
二、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計算。
三、擔保條款
1、丙、丁、戊方作為保證人,自愿為乙方的借款行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兩年,并自愿放棄一切保證人享有的抗辯權。
2、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律師取證費、交通費、差旅費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
3、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還本付息,三方保證人愿意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保證擔保為不可撤銷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4、各保證人共同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并自愿以現在和將來的財產及所有收益為甲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5、戊方保證已履行公司對外擔保之所有手續,擔保行為合法、有效。
四、違約條款
1、乙方應按期償還借款及利息,逾期償還的,按月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并承擔違約金元。
2、乙方承擔甲方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公證費、交通費、差旅費)
五、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乙方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他約定:借款期限內,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及利息。乙方收到甲方還款通知后,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
丁方(簽字): 年 月 日
戊方(蓋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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