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擔保合同2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擔保合同1
對外擔保指中國境內機構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對外擔保合同也有可能無效,那么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根據相關規定,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法律知識: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分兩種情況: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兩種情形下的法律責任承擔是有差別的:
一、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二、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擔保人在擔保合同無效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還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本次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有關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情形以及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的內容。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擔保合同2
擔保合同能否獨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關注的問題。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尤其是獨立擔保,即使擔保人聲明:擔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按照現行的擔保法理通說,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國內貿易中還未承認獨立擔保的有效性,擔保合同應當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對外貿易中,以及政府在世界銀行等提供的長期、低息貸款業務中的擔保,才能承認其獨立性,其他類型的擔保,均不能夠獨立存在。所以,如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約定,是無效的。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
一、相關法律法規
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法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對上述法律規定的理解
1、擔保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類似“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條款
2、“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條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違反物權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3、依然擔保法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是否屬于物權法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三、從一則案例看擔保合同中“獨立擔保條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為乙企業的債務向甲企業提供擔保,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于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丙企業不再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即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業之間非法借貸,應被認定無效,因而作為其從合同的丙企業與甲企業之間的擔保合同當然應被認定無效,故丙企業不應依照該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二、雖然擔保合同中有獨立擔保條款,但此類獨立的、非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于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經濟活動中,而不能適用于國內經濟活動。在國內擔保活動中,對其適用范圍應當予以限制,否則將給國內擔保法律制度帶來重大影響;三、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視擔保人有無過錯,分別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觀點二認為,丙企業應當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基于這一規定,擔保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主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另行約定。本案中甲企業與丙企業正是基于此,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這一約定既未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亦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效力應當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條款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內容的自由,因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體到本案中,丙企業自愿與甲企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故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之所以會產生上述分歧,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關。欲辨清上述兩種意見孰是孰非,先理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真實意思才是根本。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該款前半句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已經明確了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關系。后半句以“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約定”究竟是對什么另有約定有學者認為,該約定是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從屬關系的約定,即確認主合同的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從屬關系,兩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響,只要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僅作此理解,則“另有約定”的概念過于寬廣,似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互不影響的兩個合同,兩合同之間存在的內在關聯性得不到體現。因此,又有學者從限制性解釋的角度出發,主張此處“另有約定”應理解為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這一理解,彌補了文義解釋說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內在關聯性的忽略。
綜合考慮以上兩種解釋,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系,并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后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后者由于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轉變為圍繞對主合同無效應負的責任展開,此時若存在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則應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效力關系“另有約定”,只能是擔保人與債權人就是否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進行約定。也只有在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獨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為,此時的擔保合同所針對的恰恰是主合同無效后的擔保責任,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簡單地規定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但未明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在我國現有擔保法律下,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確約定才使得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合同的無效而無效,至于丙企業的責任,則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視丙企業有否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擔保合同規定了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不論丙企業有否過錯,均應依照此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換言之,此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不再適用。
借款期限屆滿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張債權,乙公司以無力償還為由要求續訂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證合同向丙公司主張債權,丙公司以甲公司與乙公司間系非法借貸、保證合同無效為由,拒不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經法院查明其注冊資金為80萬元,現有財產及到期債權50萬元)和丙公司連帶歸還200萬元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分歧] 在本案中,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依法被確認為無效后,保證合同因喪失了存在基礎而歸于無效。但在此種情況下,保證人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從法理上講,主合同的有效性作為從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先決條件。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從合同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如果乙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歸還本金,則損失由甲公司自行負擔。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1條規定,“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依借款合同之主債務,丙公司依保證合同之從債務,應對甲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主合同無效時,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乙公司不能歸還的部分,應認定為甲公司的損失,而對該損失的產生,三方應負同等責任,故作為“保證人”的丙公司只應承擔該損失的三分之一。[評析] 保證作為我國《擔保法》規定的債權擔保制度的一種主要形式,在保障債的有效履行和債權人利益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現代社會各種交易和經濟往來的頻繁和復雜使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利益經常發生激烈沖突。本案中,從表面上看,甲、乙兩公司的借款法律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但依據我國《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由于甲公司并非金融機構,無權向乙公司出借資金,故其與乙公司之間的拆借資金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屬企業間非法借貸關系,該借款合同應當歸于無效。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具有依附性和從屬性,一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從合同自然也自始無效;但在特殊的情形之下,保證合同具有相對于主合同的獨立性,當事人可以對主從合同的關系作出特殊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依然有效則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具體到本案而言,雙方在保證合同中并沒有另行約定這種使保證合同具有獨立性的條款。因此,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均屬無效。 當保證所擔保的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人自不應受保證合同的約束,即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保證人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效果。相反,保證合同無效,只是不能依當事人意思表示發生依據保證合同而產生的法律效力,此時如果保證人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卻可能產生其他法律后果。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在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對于甲公司不具有向其他企業出借資金的資格應當是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甲、乙兩公司仍簽訂借款合同,并由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在此情況下,三者在主觀上或出于故意或出于過失,對主合同或從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因此各方應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此,保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并非侵權責任。盡管二者在賠償這種責任承擔方式上有相似性,但仍相差甚遠。前者以賠償作為唯一責任方式,而后者則包括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方式。更重要的是,侵權責任系對人身、財產等絕對權的侵害,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之間并沒有合同關系存在,即使存在合同關系也不是損害賠償發生的基礎。而在無效保證合同的民事責任中,保證人與主合同的債權人之間存在著保證合同關系,盡管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但二者之間確因保證合同的簽訂而發生法律上的聯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給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違反了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所謂先契約義務,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的通知、協力、保護及保密等義務。我國民法學理論界普遍認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合同法》第42條所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規定,第43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等規定,確立了我國現行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其理論依據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的先契約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之時,已由一般民事主體間的關系轉變為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如果在締約之際,因一方當事人之過失而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或者違反先契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保證合同則是保證人接受債務人的委托(要求)向主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信用(信譽和資產)對債權人作出承諾而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這時就產生了當事人之間的先契約義務。這就要求保證人:(一)要具備保證合同主體所應具備的條件,有能力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能夠真正地承擔起保證責任;(二)保證人應對被保證人的資狀況,簽約情況以及實際履行能力等有關情況透徹了解;(三)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遵循誠實原則,盡到相應的通知、照顧、保護等附隨義務。如果保證人違反了這些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就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雖然,保證合同的主體只有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但保證合同的產生、內容與債務人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由此而產生了主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者之間各不相同卻又密切關聯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當保證合同無效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已不僅僅局限于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而且延伸至保證合同與主債權債務關系,承擔主債權人因為保證合同無效而對主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外匯局的批準是否為對外擔保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對外擔保與跨境擔保
1、對外擔保
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對外擔保,是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境內外資機構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償付義務時,由其履行償付義務的擔保。債務人可是境內機構,也可為境外機構。
且境內企業只能為其在境內外設立的上述關聯企業提供擔保,不能為一個沒有任何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對外擔保。
2、跨境擔保
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規定,其將對外擔保更名為“跨境擔保”,并列明了具體分類,即內保外貸、外保內貸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同時規定境內個人可以作為擔保人辦理此項業務。
外保內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形式。
也就是說只要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擔保物權登記地的任意一方,分數境內外,就構成跨境擔保。
且對于境內企業提供為境內外機構提供擔保無上述關聯關系的限制。
二、不同類型的跨境擔保的登記制度
內保外貸、外保內貸,應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不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
三、登記的效力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27條的規定,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準、登記和備案情況以及本規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與《擔保法解釋》第六條關于對外擔保合同未經登記則無效的規定有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19條也規定,提供對外擔保的,需要到外
匯管理局申請登記。
但《擔保法解釋》、《外匯管理條例》的位階大于部門規章。
若到訴訟階段,雙方可據此辯駁:
支持擔保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從法律淵源與位階入手,法院判案只能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制度。
支持擔保合同有效的當事人,可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不違反國家利益、外匯管理秩序。擔保法解釋規定的初衷也是源于此。
二、從實際操作上來講,雖然擔保法解釋及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對外擔保合同必須經過登記后才生效。但現實中,外匯局出臺了相關規章,已經取消了登記生效制度,并不再為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
擔保合同3
甲方(貸款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保證方):
乙方為生產經營周轉資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發放借款,丙方為乙方的借款提供擔保,現三方就借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借款金額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 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第二,借款金額
本次借款金額為 元(RMB)
第三,借款發放方式
在本協議簽訂3天內,甲方將借款以現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時為甲方開具現金收據。
第四,還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還款方式為現金償還。
在借款期限屆滿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應籌款為還款做準備。
借款期限屆滿前,乙方按照約定的方式將借款本金還給甲方,甲方向乙方開具收據,由乙方保留收據/銀行轉賬手續。
第五,保證條款
丙方同意為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責任。
借款期限屆滿,如乙方未歸還借款,甲方可以直接要求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丙方保證擔保的.范圍: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為實現債權和質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違約方發生的律師費和訴訟費用)。
六,違約責任
乙方借款期限屆滿未歸還借款,視為違約,在歸還借款前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作為違約金。
七,爭議解決
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八,其他條款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且甲方將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經對方允許,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協議。
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貸款方:(簽字)
借款方:(簽字)
擔保方:(簽字)
擔保合同4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借款,經抵押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額的保證擔保,貸款人同意根據資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發放上述貸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間和額度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擔保手續。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提款和還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2.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每筆貸款的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還款方式以借款憑證為準。
3.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
第二條 抵押內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財產(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物,主要抵押擔保內容如下:
1.抵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抵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3.抵押物評估價值________萬元,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權,從權利和孳息。
第三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擔保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貸 款 人
借款人 公章 貸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 章 負責人 簽章
住 所_______住 所_______
保證人 保證人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
擔保合同5
出借人:(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合同簽訂地:
乙方因臨時資金周轉,申請向甲方借款。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達成如下內容,供雙方信守執行。
一、借款內容: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 元( 元),借款期限為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月利率為 。乙方保證該借款用于合法途徑。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收取,乙方應在借款到期次日之前向甲方支付。借款到期,乙方應以現金(轉賬)方式向甲方結清借款本息。若乙方在約定借款期限內提前還款,甲方有權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利率收取全部借款本息。若乙方不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甲方追討該債權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擔保約定:
乙方自愿為本次借款提供車輛質押擔保,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型號為 、牌照號為 、發動機號為 、 車架號為 ,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購買 ,都質押給甲方,直至乙方借款項償還完畢。
三、其它約定:
乙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甲方可通過法律途徑處分抵押物,用于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及第一條約定的費用為止。如果在借款期限內,甲方發現乙方資不抵債或將所借款項用于違法用途,甲方有權提前收回該借款本息。
四、訴訟管轄:
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 成,由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所附文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6
(一)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根據擔保財產的形式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1.人的擔保。
人的擔保,又稱為信用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財產和信用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人的擔保以保證為基本形式。此外,還有連帶債務、并存的債務承擔等特殊形式。保證,是指基于保證人的債權人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民事責任。在我國現行法上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債務,是在多數債務人場合下,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現象;并存的債務承擔,也叫附加的債務承擔或者重疊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責任的現象。新加入的債務人不是從債務人,其債務沒有補充性,因而無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直接向他主張債權,從而增加了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2.物的擔保。
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擔保債務履行而設定的擔保。也就是說,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作為清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并從中優先受清償,使其債權得以實現的擔保形式。物的擔保可分為不轉移所有的物的擔保和轉移所有權的物的擔保。前者即擔保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優先權,為典型的物的擔保;后者如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8]等,為非典型的物的擔保。
3.金錢擔保。
金錢擔保是否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類型,在學者中認識不一。由于金錢也是物,所以從本質上說,金錢擔保也可歸入物的擔保。[9]但金錢畢竟是一般等價物,是特殊的種類物,以金錢為標的物的'擔保與以其他物為標的物的擔保有著重要區別。所以,在法律上金錢擔保作為一種不同于物的擔保的獨立的擔保方式。[10]所謂金錢擔保,是指以金錢為標的物的擔保,即在債務以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特定數額的金錢得喪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使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二)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
根據擔保發生的依據,合同的擔保可以劃分為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
1.約定擔保。
約定擔保,又稱為意定擔保,是指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設立并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內容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在我國現行擔保法制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于約定擔保方式。
2.法定擔保。
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并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法定擔保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
(三)本擔保和反擔保
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本擔保和反擔保。
1.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本擔保只有在具有反擔保現象時才有區分意義,我國《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擔保法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為本擔保。
2.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商業貿易中,特別是一些大型貿易項目中,由于風險大,擔保責任也大,即擔保人承擔財產責任的可能性很大,這樣就很難有人愿意為之進行擔保。沒有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為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后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為擔保對象設立擔保是最為理想的辦法,這種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關于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為《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后是質權。[15]至于實際采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于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
(四)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根據法律上規定的適用和類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擔保方式可以劃分為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1.典型擔保。
典型擔保,是指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擔保方式。如我國《擔保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據此,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都為典型的合同擔保方式。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中規定的擔保方式,如我國《企業破產法》和《海商法》中規定的優先權,也為典型的合同擔保方式。
2.非典型擔保。
非典型擔保,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類型化,在實務中還不具有典型意義,但為學說、判例所承認的擔保方式。如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都屬于非典型的合同擔保。
擔保合同7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 )
擔保方:
乙方因溫州強豐農貿綜合批發市場項目需要向甲方租賃鋼管、扣件、套管,頂絲、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租賃期從 年 月 日至 月 日,租賃數量鋼管暫定 噸、扣件 萬只、頂絲、 個。
2、租金為鋼管 元/天.米(250米為1噸、 元/月.噸)、扣件(套管) 元/天.只(1000只/噸)(以上價格為不含稅價格,如乙方要求開具發票的,稅金 %由乙方承擔),價格每年調整一次。租期每滿一年按11個月結算租費。
3、租賃物根據乙方的正常施工需要陸續出租,乙方應提前五天書面通知甲方所需的鋼管扣件的規格數量,否則甲方不承擔材料供應不及時的責任。
4、乙方認可租賃物的質量符合工程要求。如有質量異議,應于租賃當日提出,否則,視為對質量無異議。施工前,乙方應檢測甲方出租材料的性能,根據鋼管扣件的性能制定腳手架的施工方案,并且乙方對腳手架工程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5、租賃物的使用地點溫州強豐農貿綜合批發市場。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物的使用地點或轉讓第三人使用,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6、租金的計算及支付:鋼管扣件套管的租賃時間從乙方提貨之日起計算至歸還到甲方倉庫之日(如1月1日提貨,1月31日歸還,則按31天計算租金).租金及費用每月對帳,按一季度支付70%。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如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乙方應在2個月內付清全部租費。
7、租賃物出租由裝車費由,運費甲方承擔 元/噸、其余由乙方承擔。租賃物歸還由乙方運到甲方倉庫,運費甲方承擔 元/噸、其余由乙方承擔。歸還卸車整理費吊裝費 元/噸、扣件清理費 元/只、扣件少螺絲 元/套,由甲方承擔。乙方在使用中不得鋸斷鋼管,如鋸斷一處賠償 20 元(6米鋼管不能鋸斷)。歸還數量與出租數量之差即為鋸斷數;鋼管如彎曲,每處收調直費 1 元,由乙方承擔,隨租付一并支付。
甲方出租的鋼管為未油漆鋼管,如工程需油漆,油漆工作及費用由乙方負擔。
8、租賃物遺失、損壞,按賠償時該租賃物的市場全新價格賠償 (以杭州市建筑設備租賃商會提供的當月標準鋼管扣件的參考價格計算)。
9、租賃期滿,乙方應及時、完好地歸還租賃物。
(1)甲方可收回租賃物、
(2)或者甲方可視為乙方繼續不定期租賃、
(3)或者甲方可要求乙方折價歸還(以杭州市建筑設備租賃商會提供的`當月標準鋼管扣件的參考價格計算,折價款付清前、乙方仍應支付租金)。
無論甲方選擇以上何種處理方法,乙方都應按本合同約定租金單價向甲方支付超期租金。
10、乙方應按時支付租金(包括各種費用等),逾期每日按付順序為(1)違約金、(2)本合同的其他費用、(3)租金。乙方逾期付款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由 (包括但不限于簽發收、發料單、對帳、付款、簽訂提貨委托書、補充協議、確認書、承諾書以及本合同所及的任何事務),乙方不再另簽授權書,該代表的行為即乙方的行為。
12、雙方應依法全面履行本協議,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約定的除外),因故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依法另立協議,補充協議效力優先于本協議。
13、、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1)租賃物承擔,乙方不承擔租賃物在運輸途中及使用期間的損環及滅失等責任。
(2)支模架的鋼管可用10CM、20CM、30CM的套管。
(3)鋼管:扣件的比例不能低于1噸:150只,否則按此比例計算扣件的租金。
(4)租期每滿一年按11個月結算租費。
14、如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糾紛,雙方協商解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乙方單位注冊地(東陽市)人民法院管轄,并且催討租賃物及租金產生的律師費(按20xx浙江律師收費標準)由甲方承擔。
15、擔保方為承租方履行本協議的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后兩年。
16、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壹份,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擔保方:架子班主{ }身份證
合同簽訂時間:
合同簽訂地點:
擔保合同8
編號: 縣 鄉(鎮) 合同編號
經 銀行 縣支行 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 (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貸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 貸款總額為 元。
第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 第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并按規定收取罰息。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并告知擔保人),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 作擔保。
第八、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由擔保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貸款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單位(擔保人)和公證機關各一份。
第十、本協議書經借貸款雙方和擔保單位(或擔保人)各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貸款方 借款方擔保
借款單位(人): 貸款單位(人): 擔保單位(人)
(章) (章): (章)
負責人:(章) 負責人:(章) 負責人:(章)
財會人:(章) 經辦人:(章) 財會人:(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9
合同號:
營業執照號碼:
住所:
電話:
放款人名稱:
營業執照號碼:
住所:
電話:
擔保人名稱
營業執照號碼:
住所:
電話:
因甲方的請求,丙方愿意為甲、乙簽訂的號借貸合同提供擔保。乙方同意丙方作為甲方還款的擔保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丙方擔保范圍為甲方根據號借貸合同向乙方借用的人民幣本金及利息和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擔保期限為借款到期日之日起二年內。
第二條丙方對上條所列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的費用,丙方保證在貸款到期后壹拾伍日內清償上述款項及利息。
第三條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撤銷,丙方應提前五日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擔保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擔保人承擔。
第四條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六條本合同的擔保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增減。
第七條主合同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履行還款義務,導致丙方代償的,丙方有權以甲方自有財產或經乙方轉讓的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丙方從代償貸款到收回資金期間的代償資金利息由甲方負擔,標準為月息百分之一。
第八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違約責
1、如丙方超過約定的代償期間未履行代償責任,按照月息百分之一的利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未經丙方同意擅自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的`,丙方可不履行擔保義務。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丙方已提請甲方和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作全面、準確地理解,并應甲方和乙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締約人對以上條款均予完全認可。對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明確,無異議、無疑義。
第十二條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本人簽字并按手印、甲、乙、丙是單位的,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印章和單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丙方:______
簽約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擔保合同10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總 則
甲方向 借款,請求乙方為其借款提供擔保,為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自愿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甲方向 借款金額(大寫) 元¥: 元,期限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編號為 ,請求乙方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乙方同意為其借款提供擔保。
第二條 權利與義務
一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整個借款手續辦理結束后,必須將借款合同、保證合同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2、甲方必須按申請用款事由使用借款,接受乙方檢查和監督。
3、甲方按借款合同所規定期限歸還借款本息。
4、在乙方為其出具借款擔保文書的同時,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費。
一: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可根據審核情況決定是否為甲方提出的借款擔保、申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金額和期限。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反擔保保證,反擔保保證方式為(反擔保合同另定)。反擔保保證合同、抵(質)押合同是本合同的從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如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從乙方代為償還之日起,乙方即有權要求甲方或反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并有權處置抵押物、質押物后優先受償,有權委托銀行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從甲方帳戶劃收款項等途徑進行追償。
4、乙方按擔保金額一次性向甲方收取保費。擔保費標準:月保費率 /‰,不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收,如提前償還借款可退回相應的保費。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查詢甲方在貸款銀行的所有借款和還款情況,檢查監督甲方所借款項的使用情況和生產經營情況。
第三條 其他約定
一、 甲方不能如期歸還借款,除積極籌集歸還到期的本息外,還必須提前七天書面通知乙方,并說明原因。
二、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現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本款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
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事后三天內通知乙方)
3、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執照、被撤消。(事后三天內通知乙方)
4、法人代表、住所、電話發生變更。(事后三天內通知乙方)
三、 甲方未按第六條約定執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乙方相應的損失。
四、 本合同在甲方清償本筆委托擔保借款本息后終止。
六、 本合同為 年 月 日 與 簽訂的 合同(合同號 )的從合同,與主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實業投資有限公司、_________鋼鐵投資有限公司
為有利于雙方的發展,充分利用雙方對外融資的有利因素,加強企業間的經濟合作,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融資擔保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真誠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在融資領域開展友好合作。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承擔總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的貸款責任擔保,并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履行各自的責任。
三、乙方需要擔保時,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擔保金額合計為人民幣1萬元,無論在乙方是一家公司還是兩家公司;當甲方需要擔保時,甲方可選擇乙方的一家公司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額的貸款擔保。
六、甲乙雙方相互擔保時,最長擔保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貸款應專款專用。擔保人有權對被擔保人的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貸款本息清償時,被擔保人應主動向擔保人提供貸款還款證明,以便對方及時知曉。
五、一方為另一方擔保時,應如實提供自己的財務報表、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復印件及相關企業簡介。
六、擔保人的繼承人(包括因重組、合并而產生的繼承人)將受本協議約束,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擔保人不會轉讓其擔保義務。
七、擔保人在代表擔保權人清償債務后,有權向擔保權人追償。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應經另一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補充協議。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萬元,并賠償守約方一切經濟損失。
十、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以資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鋼鐵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擔保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友好協商,就貸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借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貸款期限為__年___月____日至___年__月___日。屆時,貸款可由乙方或擔保人之一從公司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償還。
三、若屆時貸款無法歸還,乙方除支付資金使用費外,還應每天向甲方支付抵押總額的0。3%,直至貸款全部還清。
四、甲方可以將本合同的債權自由轉讓給他人,乙方不得反對。
五、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擔保人的擔保人愿意與乙方共同返還貸款本息及違約責任(包括其他追索損失),并完全同意法院凍結、查封、扣押乙方與擔保人的等值財產。
六、本人(乙方)及擔保人鄭重陳諾:本人承諾不使用、挪用或侵占該筆貸款,乙方與其他方的債務糾紛與甲方無關,乙方必須保證將該筆貸款歸還甲方并配合甲方收取全部貸款。否則,將被視為犯罪,承擔法律責任。
七、乙方向甲方保證,該筆貸款僅用于臨時銀行存款,乙方不得挪作他用,該筆存款也不得作為任何形式的擔保。同時,乙方向甲方保證其、其關聯方及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債務和不良貸款,該款項不會被任何單位或個人保存、查封、凍結或強行轉讓。出現上述情況,乙方被視為以隱瞞事實真相、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甲方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和其他一切法律責任。
八、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如雙方協商不成,甲方有權任意指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乙方無權以管轄為由提出異議,雙方一致選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乙方或連帶保證人當時逃逸,法院未能送達相關法律文書,雙方特別約定,為盡快實現債權糾紛的解決,甲方有權利用乙方和保證人預留的委托程序聘請律師參與訴訟,為規避方簽收法律文書。
九、本合同經各方(或代表)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
擔保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
____年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13
抵押權人:_____
抵押人:_____
借款人:_____
第一條:乙方自愿以本人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雙方為明確各自的權力、義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抵押擔保保險金額為人民幣¥:_____整¥:_____元整,抵押地址沈陽市區街號幢號值。抵押期限為,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簽字后共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并辦理他項權利證。
第四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及執行合同所需各項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五條:在房地產抵押借款之前,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房地產現狀的證明。并保證該抵押房地產產權明確,權屬清晰,沒有任何權屬糾紛。
第六條:抵押房地產在甲方處封存,在乙方未償還清借款前,乙方負責抵押房地產的維修、管理,并不得轉讓、贈與、出售、重復抵押、拆動或損壞、保證抵押房地產的完好無損。如發現乙方有上述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抵押房地產的'保險,在抵押期內由乙方到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保險費用由借款方承擔。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押借款及相關費用。如未辦理保險,發生抵押物的損毀、滅失情況,導致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并于5日內增補同等價值的財產作抵押,否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享有對乙方債務的最終索取。
第八條:如乙方因為重大疾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等可能導致無法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甲方有權提前催收欠款并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并將此抵押的房地產更名、變賣、拍賣,實現抵押權。
第九條:本合同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后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第十一條: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訴。
抵押權人簽字:_____
抵押人簽字: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擔保合同14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三方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借款金額:甲方同意乙方申請和擔保方的擔保提供貸款。
第二條借款期限:此項借款使用期為____年____個月,自____起至____止。
第三條借款用途:為。
第四條借款利息:月息‰,年息%;或比照中國銀行總行規定的浮動利率按月浮動。
甲方按半年(季)結息一次。如乙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轉入貸款本金計收復息。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成變更計息辦法,按調整后的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并通知乙方。
第五條乙方辦理借款時,必須填寫借款申請書、貸款借據,提出用款和還款計。
第六條借款償還:乙方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額內按還款計劃以為資金來源償還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條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擔保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擔保書,一旦乙方不能按期、按額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方承擔連帶還款付息責任。無論借款經過延期或已經逾期,或乙方出現任何情況,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擔保方仍然負有擔保責任,直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止。
第八條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保證按期按額向乙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支付乙方2‰的違約金。乙方不按用款計劃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須向甲方支付2‰的承擔費。
2、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甲方有權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如發生擠占挪用貸款,其擠占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
3、乙方不按期歸還貸款,甲方有權從乙方或擔保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罰息。如需延期,乙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向甲方提出延期還款申請,經甲方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甲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按逾期貸款辦理。
第九條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時,甲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乙方與第三方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甲方償付貸款本息。
(3)乙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乙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擔保書中規定的條件。
2、甲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乙方或甲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文本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憑證、使用留成外匯申請書、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份,經借、貸方和擔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簽字人共同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擔保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擔保合同15
借款人:xxxxxxxxxxxxxxx
貸款人:中國**發展銀行xxxxxxx
出質人:(1)xxxxxxxxxx
(2)xxxxxxxxxx
(3)xxxxxxxxxx
借款人因xxxxxxx需要,向貸款人申請xxxxxxxxxx借款,經出質人質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利率、期限:
種類用途
金額(大寫)利率
期限x年x個月(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xx結息,欠息按xx‰計收復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借款和還款
1.分期借款、還款計劃:
2.借款人在借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計劃辦理借款手續。實際放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借據為準,還款日和還款額以實際發生為準。
分期借款計劃分期還款計劃
年月日金額(小寫)年月日金額(小寫)
4.借款人應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歸還貸款本息;到期不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5.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擔保條款獨立于貸款合同,不因貸款合同無效而無效。如貸款合同無效,質押人仍以質押物予以擔保。如因借款人或質押人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質押人應在質押擔保范圍內賠償貸款人的全部損失。
第三條質押內容
出質人自愿以xxxxxxx等動產、權利(詳見質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權),出質給貸款人。主要質押擔保內容如下:
1.質押擔保期間:自設定質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借款人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質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
3.質物(權)評估價值xxxxxxx萬元,實際質押額為xxxxxxx萬元。質押的效力及于質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質物(權)未設定其他擔保,所有權無爭議。出質人應保證其質押行為真實、合法,并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財務報表以接受資信調查。
5.出質人應在xx年xx月xx日之前將質物所有權移交貸款人占有或辦理質權轉讓手續,質物(權)的權利證書和相關文件一并移交貸款人保管。質押期間,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權)。貸款人為安全、方便,也可將質物(權)委托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保管。
6.在質押擔保合同生效前,質押物由質押人辦理財產保險,保險單由貸款人保存。保險金額應與質押物的`價值相等。質押物保險到期,質押人應負責續保,直至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為止。如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保險理賠款應作為出質財產交貸款人存入專戶或用于提前清償貸款本金,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
7.按擔保法規定,應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的,出質人應在合同生效前按規定向有權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和其他法定出質手續。所登記質押權存續時間,應與質押擔保期限一致。在質押擔保期間,質押物登記屆滿的,由質押人負責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續登手續。
8.未經貸款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物(權)轉讓、變賣、重復質押或用于清償其他債務。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而取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或價款,應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9.質物(權)的保險、鑒定、運輸、保管、評估、登記等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10.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1.出質人應予賠償因其自身過失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xx%的賠償金。
擔保合同16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
一、擔保人自愿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電話的支付義務提供擔保,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應為乙方固定電話的所有人,且為________(地區)居民,無欠費記錄。
三、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范圍是:
(1)甲方使用固定電話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違約金。
(2)如果乙方和甲方變更編號、變更編號、轉讓機器、增加服務功能,甲方通過變更自己的`名稱變更合同,擔保人仍按本合同履行擔保責任。
4、保證人的保證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務并支付全部費用時止。
5、如甲方使用乙方固定電話欠費,乙方有權要求保證人支付,并將欠款計入保證人固定電話費用。如果甲方和擔保人都沒有履行付款義務,乙方有權對擔保人采取停工、退保等追償措施。
6、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擅自單方面撤銷保證;如果擔保人取消擔保,必須與甲方共同持有本合同,在乙方營業廳支付費用,并辦理提款手續。
七、若擔保人固定電話業務發生變化,如業主變更或撤銷,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如無法提供擔保人,乙方將視甲方為撤銷。
八、如果保證人在保證期間欠固定電話錢,甲方應重新提供保證人。若無法提供擔保人,乙方將按退機處理甲方。
九、擔保人承諾本合同下填寫的個人資料是真實、正確的。如信息有誤,乙方有權停止甲方電話。
十、本合同為上述號碼的商業登記表及雙方簽訂的固定電話后付費業務服務協議的附屬協議。
十一、本合同自擔保人和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擔保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擔保合同17
編號:
本擔保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雙方在________簽定:
1、(以下簡稱“委托人”)住所:
2、(以下簡稱“擔保人”)住所:
簽于以下理由:
1、委托人與______(以下簡稱“貸款人”)簽定編號為______號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
2、委托人申請擔保人為其開立上述借款合同項下以貸款人為受益人,金額不超過人民幣______元,期限為______年的編號為______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以下簡稱“保函”)或者申請擔保人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與貸款人簽定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
一、定義
1、在本擔保合同中,除非根據上下文應另作解釋外,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包括有權解釋機關對上述各項所作的解釋和說明)、條約義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和判例;
反擔保人:是指債務人以及債務人以外經債務人、擔保人雙方同意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等反擔保方式:是指對債務人所提供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提供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者質押或者保證。
2、本擔保合同中的“年”、“月”、“日”、“季度”等時間上的規定均指公歷下的該年、該月、該日和該季度。
二、合同基礎
擔保人同意為委托人向貸款人開具相關保函或者同意與貸款人簽定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
三、反擔保
在擔保人開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擔保人與貸款人簽定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之前,委托人及反擔保人必須向擔保人提供下列一項或多項反擔保方式,并簽定相應的反擔保合同。
1、經擔保人認可的,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完全出于自愿向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并向擔保人簽發以擔保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或者與擔保人簽定反擔保保證合同。
2、委托人以其合法擁有的、法律規定可以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抵押或者質押給擔保人,以作為償還債務的反擔保方式。委托人必須在本擔保合同簽定之同時與擔保人簽定“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且委托人須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相關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3、第三人(在委托人要求下)以其合法擁有的、法律規定可以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抵押或者質押給擔保人,以作為委托人償還債務的反擔保方式。第三人必須在本擔保合同簽定之同時與擔保人簽定“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且第三人須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相關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4、委托人需向擔保人支付貸款金額的______%,人民幣______萬元作為償還債務的履約保證金,該保證金在委托人清償借款合同項下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本擔保合同項下的擔保費用后返還給委托人。若委托人未依約按時清償借款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本擔保合同項下的擔保費用,則擔保人有權扣收該保證金沖抵債務,該保證金所生孽息歸擔保人所有。
5、委托人或第三人與擔保人將另行簽定下列一種或多種文件:
(1)、反擔保保證合同;
(2)、抵押合同;
(3)、質押合同;
(4)、其他財產抵押合同;
其他:
上述文件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文件的提供
在擔保人開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擔保人與貸款人簽定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之前,委托人必須向擔保人提供貸款所需的相關資料,并保證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擔保人負有保密義務。
五、聲明和保證
委托人聲明和保證如下:
1、委托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注冊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委托人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權力簽署和執行本合同;
3、委托人有法定的權力與貸款人簽署合同,并且有足夠的能力履行合同;
4、委托人完全接受擔保人向貸款人開立的保函條款;
5、委托人保證不使擔保人因為委托人開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損害和損失;
6、委托人保證履行與貸款人簽署的合同;
7、委托人有義務及時向擔保人如實通報履約情況及經營中的重大事項,如:營業地址、法人代表、產權等的變更;訴訟事項;資金借貸;經營損失等一切影響委托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重大事項。并且委托人保證接受擔保人對擔保期間內委托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及決策等事宜進行任何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評審,如果發生審計費用的,由委托人承擔,委托人對此予以積極配合。委托人保證將借款合同簽署后的第一個月的財務報表保送擔保人,以后按季度向擔保人保送財務報表;
8、為抵消擔保人向委托人追索代償后的債務,擔保人有權處分抵押物,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擔保人聲明和保證如下:
因擔保人自身貸款條件不符合要求而導致本合同無法如約履行的,擔保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事件
以下各項構成違約事件:
1、委托人在本擔保合同簽定后,未按本擔保合同的規定向擔保人提供任何反擔保方式,或者委托人向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方式不符合本擔保合同的規定;
2、向擔保人簽發的以擔保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的反擔保人,或者與擔保人簽署反擔保保證合同的反擔保人未經擔保人認可;
3、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擔保合同的規定與擔保人簽署抵押或者質押合同;
(1)、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擔保合同的規定向擔保人提供抵押物或者質物;
(2)、委托人或第三人雖與擔保人簽署了抵押或者質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物或者質物的抵押或者質押登記手續。
當上述情形發生時,均視為委托人違約。
當上述情形發生時,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時間,擔保人可:
(1)要求委托人繼續向擔保人提供經擔保人認可的反擔保保證人;
(2)及/或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與擔保人簽署抵押/質押合同,繼續辦理抵押物/質物的抵押/質押登記手續;
(3)及/或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采取其他補救行為,即以其擁有的其他財產抵押/質押給擔保人,并辦理相關抵押/質押登記手續。
七、保函項下的索賠
當貸款人按保函或保證合同的規定向擔保人索賠,且擔保人認為索賠文件、單據或證明符合保函或保證合同的規定時,擔保人被迫履行擔保義務,而或為委托人墊款向貸款人償還債務后,擔保人對委托人及其繼承人、受讓人以及參與保證的第三人有絕對的追索權,該追索權不受其他任何約束和影響。擔保人有權自墊款之日起,除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委托人收取墊款費用外,還要按日墊款金額的5%(百分之五)向委托人收取罰金。委托人必須在收到擔保人墊款后七日內,無條件的向擔保人清償全部墊款本金、利息及罰金。
八、修改
委托人要求擔保人修改保函的內容時,或者修改擔保人與貸款人簽定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時,須向擔保人提交書面修改申請和貸款人對所作修改的認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額或保函展期的情況下,委托人還必須相應增加或延長對擔保人的保障,以及交納因增加或延長擔保金額而必須對擔保人交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擔保費、調查費評審費等),否則擔保人不能接受委托人的修改申請。
九、相關費用
委托人在此保證,在簽署本擔保合同時,按照下列規定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1、擔保費:
(1)擔保金額和擔保期限的確定。根據委托人與貸款人簽定的借款合同所確定的借款金額和借款期限為擔保人的擔保金額和擔保期限;
(2)收取擔保費標準的確定。根據擔保人為委托人擔保的總金額和總期限,以及擔保費年率確定為擔保人對委托人最終的擔保費用。
(3)根據委托人和擔保人本次擔保所確定的擔保金額和擔保期限計算,委托人應在擔保人開具保函前一次性支付擔保費用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
2、滯納金
委托人應按時交納擔保費等費用,延遲交納有關費用未獲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按延遲交納總金額每日向委托人收取5%的滯納金。
3、逾期保費:
委托人應在借款合同規定的借款到期日前清償所有貸款本金及相關費用,若逾期,則應向擔保人交納逾期擔保費用。逾期擔保費以委托人逾期未還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等總金額為基數,按年率5%每月計收,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算。延遲交納逾期擔保費未獲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按逾期保費金額每日向委托人收取5%的滯納金。
4、其他費用
擔保人因開具保函而發生的超過正常情況下的其他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十、違約責任
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如違約,除承擔所有已發生的費用外,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______萬元。
十一、本合同適用法律
本擔保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條例等規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生爭議、糾紛,有關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擔保人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擔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生效
本擔保合同一式______份,委托人、擔保人各執一份,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后生效,各方義務履行完畢后失效。副本按需備制。
本合同于開首所述日期由下列雙方正式簽署。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擔保合同18
摘要: 借款合同的擔保,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經雙方協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保證他方權利得以實現的法律手段。它是保證借款合同履行,避免或減少貸款風險,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法律制度。借款合同的擔保源于債的擔保制度。
在民法理論上,債的擔保有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之分。
(1)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必須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總擔保。
(2)特別擔保是相對一般擔保而言,它并非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擔保,而是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財產(包括信譽)作為債權擔保,其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債權。根據擔保內容的不同,又將特別擔保分為人的、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三類。所謂人的擔保,是指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財產和信譽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其典型形態為保證;所謂物的擔保,是指以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質押、留置、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所謂金錢擔保,指通過一定金錢的得失來督促當事人積極地、適當地履行自己的債務,保障債權實現,主要用定金方式。
我國《擔保法》所稱擔保專指特別擔保,不包括一般擔保。擔保法確立的擔保方式主要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擔保,也有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而按照《貸款通則》的規定,借款合同的擔保只能適用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方式,留置和定金這兩種擔保方式不適用于借款合同。《擔保法》明確規定,保證、抵押、質押均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考慮到經濟生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擔保法》在第93條又作了說明性規定“:本法所稱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因此,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出借方、借款方、擔保方三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在借款合同中設立擔保條款、并由擔保方在合同中簽字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由貸款方與擔保方簽訂擔保合同的方式。究竟采用何種方式,由擔保人和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協商確定。
一、擔保法律關系
研究擔保法律關系,對于正確確定訴訟主體,認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確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擔保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方面:
(一)主體
擔保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接受擔保的一方和提供擔保的一方。
1.接受擔保的一方
在擔保借款合同糾紛中,接受擔保的一方是貸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
2.提供擔保的一方
在擔保借款合同的糾紛中,提供擔保一方,在保證擔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質押擔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們一般是訴訟中的被告。保證人、抵押人和出質人是有資格限制的,對此《,擔保法》分別作了明確規定:(1)保證人。《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擔保人。依據《擔保法》第8條、第9條、第10條的規定,國家機關(除經國務院批準主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以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企業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2)抵押人。抵押人必須是可以設立抵押的財產的所有權人、處分權人或所有權人授權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財產的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不能作為抵押人。根據《擔保法》第34條第5項的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立抵押。這里,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也不是土地的處分權人,僅是土地的使用權人,但因經發包人既所有權人授權同意,承包人便可以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財產所有權人的授權同意,應認為是抵押權利的讓渡,實際上也是處分權的轉讓。在此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因財產所有權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為被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應將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實踐中應注意的是,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既然不能作為保證人,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借款設立抵押。也就是說,當抵押人為借款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時,應受前述有關保證人的資格限制。當然,這些單位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借款設立抵押是允許的。(3)出質人。出質人必須是動產質物的所有權人、質押權利憑證中的債權人,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股份的持有人,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享有人等。
(二)客體
擔保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在保證擔保中,客體是行為;在抵押擔保中,客體是抵押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及不動產上的權利,如土地使用權;在質押擔保中,客體既可以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也可以是無形的財產權利,如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股票、股份,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三)內容
擔保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擔保方式不同,權利義務的內容也不盡相同。我國《擔保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因為權利義務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基礎和依據,我們將在擔保法律責任中進行探討。
二、擔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擔保,無論是保證,還是抵押、質押,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簽訂。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為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證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保證,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擔保人單獨出具保證書,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最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貸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并交回貸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書面文件,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于保證書的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為,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貸款人稱為抵押權人,以財產設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權有兩種,一是簽訂單獨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權并不當然生效。依照《擔保法》第42條的規定,以該條所列財產抵押的必須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之日即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者登記機關不是法定機關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擔保法》第43條規定,抵押人以第42條規定所列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簽訂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質,分為簽訂當即生效和簽訂并經抵押物登記才生效兩種情況。但《擔保法》第43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而,為了保證信貸資金安全,《貸款通則》規定,抵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登記。
(三)質押的生效
根據《擔保法》第63條和第75條的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樣,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也主要有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立質押條款兩種方式。但兩者不僅在客體即擔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辦理抵押物登記,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質押物的占有,或者是辦理質押權利的登記。
三、擔保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法律效力不同,擔保人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方式、范圍也不相同。
(1)保證人的責任。在一般保證的借款合同糾紛中,保證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代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義務。根據《擔保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一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一般是第二被告,并且,只有當主債務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后,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其財產仍不能清償全部款項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才能產生代為償還的義務。這就是一般保證人的“檢索抗辯權”或稱“先訴抗辯權”。但是《,擔保法》第17條第3款又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1)債務人在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義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檢索抗辯權的。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況,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就不得行使檢索抗辯權。
在連帶保證中,貸款人不償還貸款本息的,法院即可以強制執行作為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財產,也可以強制執行作為第二被告的保證財產《,擔保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依據這一規定,從理論上講,貸款人既可以將借款人作為第一被告,保證人作為第二被告,也可以將借款人、保證人單獨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從審判實踐上看,除非出現借款人破產、撤銷、注銷、下落不明等情況,貸款人不宜僅起訴保證人,仍應將借款人作為第一被告、保證人作為第二被告提起訴訟。這是因為,法院在審理擔保借款合同糾紛時,要查清某些案件事實,如貸款人是否按時匯付貸款,借款人是否已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等,都應有借款人參加。否則,不利于查清事實,正確裁判案件。因此,當貸款人將保證人單獨作為被告提起訴訟時,如不存在上述情況,法院應追加借款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2)抵押人的責任。在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該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人喪失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3)出質人的責任。在質押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質押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或者將質押權利兌現、轉讓,所得價款先受償。出質人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或喪失債權、股東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擔保合同19
委托擔保人(總承包商,以下簡稱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
擔保人(以下簡稱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
鑒于甲方與(以下簡稱供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銷售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為甲方向供方提供付款擔保,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個定義
1.1本合同所稱“總包商付款保函”是指乙方向供應商保證,當甲方未能按主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時,乙方將按本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的行為。
1.2本合同中的“貨款”一詞是指。
第二條擔保的范圍和金額
2.1乙方擔保的范圍是主合同中約定的甲方應向供應商支付的貨款。
2.2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應付款項的____%,最高不超過____人民幣(大寫____:)。
第三條擔保方式和期限
3.1乙方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乙方的保證期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如果甲方和供應商同意變更主合同的付款時間,經乙方書面同意,保證期應根據變更后的時間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條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乙方以代付款的形式承擔擔保責任。當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時,乙方應向供應商支付貨款。
第五條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保證率根據保證金額、保證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雙方確定的保證率為:。
5.3本合同生效后天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一次性擔保費共計人民幣____元(大寫:)。
第六條反擔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乙方的追索權
乙方按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要求甲方立即返還乙方所作的全部賠償以及乙方實現其債權的費用。此外,甲方應自乙方賠償之日起支付同期企業銀行貸款的利息和罰息,并按上述賠償金的%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8.1乙方應在雙方簽署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后天內向供應商出具總承包商的'支付(供應)保函。
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注冊地、主要經營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30天通知乙方;如有任何損失或訴訟,應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修改或變更與供應商的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在主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8.4甲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時通知乙方主合同的履行情況,并積極配合乙方隨時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
第9條爭端的解決
本合同如有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第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向法院;
9.2提請仲裁。(注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的任何補充、修改、變更和解除,應由雙方協商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補充規定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20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丙方(擔保方):
甲乙丙三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三方權利和義務,經三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
一、租賃物資的名稱、規格、數量、租賃價格。
二、所租賃的物資以甲乙雙方簽收的發貨單、收貨單明細表為準,報丙方認可,否則丙方不承擔擔保責任(發、收貨單必須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發貨單、收貨單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三、租金和租金繳納期限及結算:自甲方送貨到乙方指定地點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從到貨開始,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租金結算單,前三個月支付一次租費,后期每兩個月支付一次租費,余款在貨物退清后項目部付清乙方工程款的95%時全部付清貨物租賃方(含丟失報廢的貨物折算款)。
四、甲乙雙方所產生的租賃費在乙方不能向甲方結算租賃費用時,由丙方支付給甲方(每次支付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租金結算憑據的80%),此時,甲方應當向丙方提供正規發票。丙方應扣除乙方相應勞務款,丙方對租賃款承擔擔保責任。其余事項雙方進行協商處理,與丙方無關。
五、甲方必須每月與乙方結算租賃費,并于次月1日前報丙方備案,逾期三天未向丙方備案,視為乙方已經足額按約支付了租賃費,丙方不再對此承擔擔保責任。
六、 租賃期間乙方對甲方的租賃物只有使用權,無權轉租、改制、出售。
七、租賃物的提運:退租時,甲方負責送貨到乙方指定地點,運費均由甲方承擔(卸車費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安排車輛,現場驗收點數,乙方負責打包及車費。(卸車費由甲方承擔)
八、租賃物在冬季施工時報停兩個月,報停期間免收租賃費。根據現場施工進度要求,乙方提前三天向甲方申報貨物計劃,甲方必須保證充足的貨源并且供貨及時,如在施工過程中甲方不能供貨或缺少貨物規格導致乙方停工,造成一切經濟損失都由甲方負責。
九、如發生糾紛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租賃物使用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 乙方丟失、損毀甲方租賃物均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租賃物資修理、賠償辦法》執行。
十一、 質量驗收:乙方在收到貨物之日起若發現質量問題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告之以甲方,由甲方負責退換,逾期視為質量合格。
十二、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分批進、退料以雙方進退單簽認時間為準。
十三、 租賃物按實際米數計收取租金。
十四、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簽字生效各執一份;貨物退清、租費結清后終止。
十五、 未盡事宜,三方協商另簽補充條款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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