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擔保合同8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擔保合同 篇1
甲方(債務人):
乙方(債權人、抵押權人):
丙方(抵押人/連帶責任保證人):
甲方欠乙方貨款,丙方愿提供房屋和土地為其抵押擔保并自愿擔任連帶責任保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雙方就貨款、抵押等相關事宜平等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1.欠款金額; 元 大寫金額:元整。
2.資金占用費支付辦法 元/月.現在 計 元。
3.甲方承諾 年 月 日前付清欠款及占用費,并制訂分月還款計劃。
第二條:丙方愿以其享有土地使用權的的房屋為乙方該項貨款和資金占用費提供抵押擔保,并自愿擔任連帶責任保證人。
第三條:特別約定,因抵押房屋不能辦理它項權證,為了保障乙方權利,丙方同意將抵押商品房給乙方(或乙方書面指定的任何第三方)進行網簽合同,房屋單價按雙方約定每平方米 元,并將網簽合同提交 房管局備案(辦理購房合同登記備案)。丙方如需銷售全部或部份抵押商品房,應先向乙方支付全部或部份的商品房全部房款后,乙方與丙方解除相對應的網簽合同,所有稅費由丙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費用。乙方稅費零負擔(依法應由乙方或乙方書面指定第三方的稅費,均由丙方代付代繳直接承擔)。
第四條:甲方付清乙方貨款和資金占用費后,丙方抵押及連帶責任解除失效。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清款項,乙方有權直接要求甲方和丙方共同付清貨款及資金占用費。
第五條:本合同爭議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簽字蓋章生效,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丙方(蓋章簽字):
時間 :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范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范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擔保合同 篇3
仲裁的基石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雙方當事人必須以仲裁協議的方式確定同意仲裁,這是仲裁的原則和出發點。我國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規定要求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并且原則上將書面協議分為兩大類: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達成的仲裁協議。所以在存在擔保合同情況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從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嚴格解釋來看,雖然擔保合同為債務主合同的從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體的不同,如果擔保人沒有在主合同上簽署確認,在擔保合同中也沒有明確接受適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則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能約束擔保人。
但實踐中的另一個問題是,20xx年12月13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合同管轄。”第二款規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選擇的管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這是在管轄權問題上貫徹主從合同的原則,即擔保合同的管轄隨主合同的協議管轄。在具體案件中,法院也嚴格適用該司法解釋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當約束擔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轄問題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權威的。而上述主從合同原則顯然與仲裁法嚴格解釋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沖突。
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的分析與思考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保證、抵押、質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證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所以仲裁實務中在這三種情況下會出現主合同當事人依據主合同仲裁條款,向保證人或者向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時的處理時,不能一概以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為由排除仲裁管轄,應該探究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區分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1、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擔保人
保證有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之分,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其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有承擔履行的義務。
在連帶保證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應該有約束力。因為保證人愿意承擔連帶的保證責任,應視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且愿意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如果保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則仲裁庭只能裁決主合同的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裁決保證人承擔責任,所謂的連帶保證責任就會變成一句空話,這明顯違背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當然,如果保證合同明確選擇訴訟或者明確排除仲裁協議,則另當別論。但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主合同當事人是事后即在擔保合同之后沒有經過擔保人同意達成的仲裁協議,那么即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也不應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因為保證人不知道仲裁協議,也沒有受該仲裁協議約束的意愿。
在非連帶保證責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一般應嚴格遵照合同當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糾紛未經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也不能強行被拉入仲裁。但寫明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或者寫明其解決爭議方式或未盡時宜依照主合同的規定的,則應該認為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為保證合同已經通過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方式,使得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受合并而來的仲裁條款的約束。
2、主合同仲裁條款對抵押擔保人和質押擔保人的效力
前面部分分析了仲裁實務中較為經常出現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人的相關問題,其實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也會涉及到債務人之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問題,如果主合同有仲裁條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主合同仲裁條款是否必然約束提供抵押和質押的擔保人呢?
抵押和質押屬于物的擔保的范疇,都是以一定的財產權益為擔保,保障主債權的履行和實現為目的的,債務人不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對擔保財產折價變賣 (或權利質權轉讓)的價款優先受償。所以當主合同當事人就主債務履行發
生糾紛,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必然會涉及到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問題,即通過對抵押物或質押物的處分以實現主債權。而作為抵押人或質押人在提供擔保時,應該對主合同內容給予應有的關注。
就是說,抵押人或質押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時有義務了解主合同的內容,包括應該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如果抵押人或質押人不希望通過按照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束時,應該提出異議,否則就應該視為對主合同仲裁條款的默示接受。而且,如果提供抵押或質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則仲裁庭不能越權裁決抵押人或質押人承擔責任,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也就沒了意義,這也不符合同各方當時立約的原意。
提供抵押或質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條款的約束在理論分析上應該沒有問題,但為了減少爭議,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確。
擔保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
債權人:_____(以下簡稱“甲方”或“債權人”)
保證人:_____ (以下簡稱“乙方”或“保證人”)
甲方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 (以下簡稱“債務人”))于 年 月 日簽訂的編號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經認真閱讀并對主合同充分理解,為確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權利的實現,乙方愿意作為債務人的保證人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一條 乙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人民幣(大寫) 元;利率為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二、保證方式
第二條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按時清償本合同擔保范圍內債務時,甲方有權直接向乙方追償,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清償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三、保證擔保的范圍
第三條 乙方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公告費、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鑒定費等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四、保證期間
第四條 乙方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債務人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根據主合同之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則乙方的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兩年。
第五條 主合同中約定主合同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甲方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五、乙方的承諾與保證
第六條 乙方是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乙方有權決策和批準機構的決定或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八條 乙方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第九條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愿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并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第十條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代償能力,無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
第十一條 乙方應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1.發生對乙方擔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并(兼并)、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股權轉讓、增資、減資等。;
3.通過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全部或部分重要資產;
4.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做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5.乙方擬申請破產或被其他甲方申請破產。
6.乙方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乙方或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活動‘
8.為第三方提供保證,并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9.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乙方正常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10.為第三方提供保證,并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二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金狀況、負債和對外擔保等信息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乙方應給予配合并按時如實提供甲方要求的有關資料和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主債權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乙方承諾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 乙方同意當債務人也為主債權提供物的擔保的,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需先以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六、違約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七、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六條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八、通知與送達
第十七條 甲方的聯系信息如下: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EMAIL:
乙方的聯系信息如下: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電話:
傳真:
EMAIL:
第十八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相互發送的函件或通知應按照本合同第是十七條所預留的聯系方式和地址進行送達:
1.如為信函,以郵戳所示日期為送達之日;
2.如為傳真,發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3.如為專人遞送,收件人簽收之日為送達之日;
4.如交由專業快遞公司遞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滿三日為送達之日;
5.如用電子郵件送達,電子郵件發出之日為送達之日。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變更其聯系方式或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仍有權將變更前的聯系方式視為有效。
九、特別提示
第二十條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合同條款均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雙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當事人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進行了解釋和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十、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后成立和生效。
第二十二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擔保合同 篇5
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盡管我國合同法并未單列一章進行規定,但這絕不意味著它不重要,而是因為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其規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提醒各位訂立擔保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不要人情擔保
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于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到時被擔保人無力償還須由自己負連帶責任時,悔之已晚。
二、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
這種擔保違背自愿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采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范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三、不要賄賂擔保
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
四、不要無知擔保
有些人對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做審查,對擔保范圍、責任期限、責任方式也沒明確約定,便盲目在擔保合同上蓋章,等到出了問題才如夢方醒。
五、不要無效擔保
我國《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有資格做擔保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不能作為擔保人。如果由這些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作擔保,會因不合主體資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點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多加注意。
擔保合同 篇6
甲方: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乙方: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為使雙方向有關銀行申請貸款時,具備銀行所要求的貸款保證條件,確保籌資效率,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權責對等的基礎上,遵照相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互保主體
第一條:甲、乙雙方依據中國法律均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依法提供保證擔保,有足夠的能力承擔本協議第六條項下的保證責任,簽定本協議完全處于自愿,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甲、乙任何一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有權要求對方提供保證互保,在借款方生產經營與財務狀況正常的前提下,擔保方有義務在本協議第六條所規定的互保額度與期限范圍內,根據銀行的要求出具擔保書及銀行所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當借款方的借款出帳后,借款人應負責將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原件及時交付擔保方。
第三條:擔保方在接受借款方的要求,為借款方提供保證前或之后,有權了解借款方的財務及經營狀況,借款方有責任向擔保方提供能真實反映本公司資信能力與清償能力的財務資料,借款方亦有義務協助擔保方調查其資信能力;若借款方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存在明顯貸款償還風險,擔保方有權要求借款方增加擔保人、補充提供新的反擔保或變更互保協議,甚至有權拒絕繼續提供擔保,但必須提前書面通知借款方,但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及財務狀況惡化的情況消失,仍在互保期限內時,擔保方仍有義務為借款方提供擔保。擔保方履行完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借款方追償。
第四條:貸款到期前如需展期,借款方應提前15個工作日通知擔保方,未經擔保方同意辦理展期手續的,擔保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金額和期限
第五條:雙方所擔保貸款總金額和擔保對應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原則上是對等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作適當調整。
本協議項下互保貸款總額為人民幣叁仟萬元,在此額度內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擔保期限之內雙方都有權向對方要求提供擔保,自本協議簽字、蓋章之日起開始計算。本協議所規定的互保額度與互保期限是總則性的,總金額范圍與期限內的每一筆擔保的具體金額、保證期限、保證責任及生效條件等由相應的具體保證合同約定。本互保協議到期后,經雙方協商可適當延期。
爭議的解決
第六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中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其它
第七條:甲、乙雙方均應秉誠實信用的原則保密因履行本協議而從對方獲悉的有關商業秘密資料,否則,違約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為有利于雙方發展,充分利用雙方對外融資的有利因素,加強企業間經濟合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甲、乙雙方就融資擔保問題經過充分醞釀,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真誠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在融資領域內進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雙方承擔總額度為伍仟萬元的貸款責任擔保,并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履行各自責任。
三、在乙方需要擔保時,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擔保額度總共為X萬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還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擔保時,甲方可以選擇乙方中的一家公司,為甲方提供相同額度的貸款擔保。
四、甲、乙雙方在履行互為擔保時,最長擔保期限不超過三年,貸款必須專款專用,擔保方有權對被擔保方的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期滿還清貸款本息時,被擔保方應主動向擔保方提供還貸憑證,以便對方及時了解。
五、任何一方為對方擔保時,應如實提供各自財務報表、營業執照、信用證明復印件以及有關企業概況等資料。
六、擔保方的繼受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受)將受本協議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未得到對方事先書面同意,擔保方不會轉讓其擔保義務。
七、擔保方代被擔保方清償債務后,有權向被擔保方追償。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對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補充協議。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都應遵守本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xx萬元,并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以茲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8
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范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范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 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情趣吧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 債權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并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條 保證人違約責任
1、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的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債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保證人未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有權直接用保證人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保證人在此向債權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1、保證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2、保證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保證書下的責任;
3、本保證書在主合同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保證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4、保證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保證書都不會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保證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違反或觸犯保證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保證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超越保證人保證的權限 ,或超越保證人董事會的權限,或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5、保證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債務,亦未在保證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6、沒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保證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保證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7、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保證人在本保證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8、保證人在本保證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債務履行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保證人有不利影響;
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證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保證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 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保證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 關于保證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第八條 保證人免責范圍
1、保證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保證責任免除的;
2、保證期間,債務人雖然得到債權人許可,將其債務移轉第三人,但未經保證人同意;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 ;
4、在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5、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責。
第九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 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 、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 合同變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保證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保證人 的分支機構未經保證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本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 :_________債權人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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