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反擔保合同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反擔保合同 篇1
抵 押 人:_____
抵押權人:_____
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 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于________區________街(路、小區)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_____層_____戶號,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積_______m2。
第二條 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條 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根據主合同,雙方確認:乙方債權標的額(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抵押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乙方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乙方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抵押房地產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并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第七條 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地產不得重復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承受抵押房地產方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要要求提前處分其抵押房地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或共同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不能協商或達不成仲裁意向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在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告知乙方,且根據具體情況,變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產拆遷受償價款償還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抵押期滿,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本息,又未與乙方達成延期協議的,按法定程序處理抵押房地產,清償債務本息。處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并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七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約各方已詳讀及同意遵守本合約全部條款。
簽 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抵 押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 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擔 保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
反擔保合同 篇2
合同編號:137024
合同編號:(xx反擔字第:xx號)
甲方一(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電話:
乙方(抵押權人):xxx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電話:
鑒于乙方為借款人xxx向出借人xx借款xx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xx)提供擔保,應乙方的要求甲方自愿提供反擔保,甲方和乙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以其共同合法擁有的房產/土地抵押給乙方,作為乙方為甲方提供上述借款擔保的反擔保。
第二條(1)抵押房產狀況:房產座落于xx建筑面積xx平方米,房產產權編號:xx,房產權利人:xx共有權人:xx,抵押房產價值:xx.
(2)抵押土地狀況:土地位于xx,土地面積xx平方米,土地證宗地號:xx,土地產權人:xx,共有權人:xx,抵押土地價值:xx.
第三條抵押房產/土地反擔保的范圍: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項下的乙方代借款人墊付借款本金、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四條本抵押擔保的保證期限為乙方為借款人承擔擔保責任后二年。
第五條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應會同乙方代理人按照乙方的安排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相關材料,以及有權登記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甲方共同委托乙方保管。
第七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的,甲方應妥善保管、使用、維護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八條甲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如實向乙方申報以往向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中的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第九條甲方聲明與承諾如下:
1、甲方保證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對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有權利簽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保證抵押物是依法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標的物,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隱瞞出租、隱瞞共有等情形。否則,應向乙方支付借款額10%的違約金,如果給乙造成損失的,還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抵押物所有權人已仔細閱讀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協議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簽字已經過合法授權。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4、甲方保證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將會對抵押物的價值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訴訟、扣押、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5、借款合同項下本息全部結清前,并經乙方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抵押外,甲方不得在抵押物上設立其他任何擔保,亦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否則,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甲方應及時將可能影響抵押物價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拆遷或其他爭議事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的過錯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應在15日內向乙方提供乙方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或提前結清全部借款本息。
7、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對抵押物的檢查。當抵押物因意外毀損或滅失,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清償的,甲方應及時將情況告知乙方并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前結清借款本息。
8、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導致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處置、變現抵押物的,甲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及相關手續。
9、抵押物權存續期間,抵押物被列入拆遷范圍的,甲方應在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抵押物拆遷補償金或置換財產繼續作為抵押財產,不足部分甲方應在達成拆遷協議之前提供新的符合乙方抵押條件的抵押物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結清全部借款本息。
10、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與第三人就抵押物發生任何糾紛的,須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影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足額賠償責任。
第十條如借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全部結清借款本息的,乙方應自借款人全部結清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為甲方辦理解壓手續。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委托人(簽字):授權委托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 篇3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根據乙方與甲方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范圍
乙方愿意根據《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并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范圍外的余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后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后尚不能清償的債權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聲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
1、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并履行本合同。
2、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并書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后,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帳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八條: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采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甲乙雙方簽章后,該合同即時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年月日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 篇4
甲方(抵押權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乙雙方于______ 年____月 ____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車輛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 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車輛賬面價值為_____元,評估值為_________ 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車輛的抵押價值總額為 _______元。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車輛。抵押期間,該抵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稅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抵押車輛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 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到期時間應在乙方反擔保期限屆滿時間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其保險到期的,乙方應在保險到期前_____日內到當地保險機構續保,保險受益人為甲方。甲方有權主動代辦保險,保險費 由乙方承擔。保險項目如下: 1、機動車輛損失險; 2、機動車輛強制險; 3機動車輛座位險; 4、第三者責任險; 5、盜搶險; 6、自燃險。
2、在抵押期內抵押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甲方有權將保險賠償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致使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3、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乙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變更為甲方)。保險金額小于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4、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也不得對抵押車輛增、拆、改、修。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6、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可繼續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車輛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并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7、抵押車輛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車輛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8、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車輛,并不得實施降低抵押車輛價值的任何行為。
9、抵押車輛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10、乙方保證對抵押車輛享有所有權。
11、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車輛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12、乙方不得隱瞞抵押車輛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車輛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車輛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后的____天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通知
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 郵編:_____ 傳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于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后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反擔保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質權人: 縣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甲方)
出質人: (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方與借款人__簽訂的榮__年委托字第__號《委托擔保合同》(下稱委托合同)和甲方與__縣__農村信用合作社(下稱貸款人)簽訂的(__)農信社__年保字第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 ,甲方作為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__萬元[(__)農信社__年借字第__號《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借款人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為甲為的擔保貸款債權提供質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質押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為佰拾 萬元 (__元)。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質押反擔保范圍:
(一)甲方為借款人代位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借款人違約金及實現甲方和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占用費。代償資金占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后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
(二)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四、反擔保質押財產:乙方的工資收益權。
五、特約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1、甲方與借款人、貸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2、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轉讓債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3、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延長償還期限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4、甲方與貸款人協商以"貸新還舊"的方式發放給借款人的貸款。
5、貸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規定(貸款到期30日內)書面通知的。
(二)甲方從代償后的次月起(包括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而代償的),即可委托乙方所在單位逐月從乙方應領的全部工資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償資金得以全部清償。若乙方變動了工作單位,甲方將在新的工作單位繼續扣付。若乙方出現下崗、辭職、辭退情況,即無工資性收益時,甲方將依法繼續申請執行乙方的個人家庭財產。
(三)乙方有以下行為,應在事后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財產或合法收益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的;
2、乙方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發生變更的。
六、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__萬元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同時,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借款人各執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單位和貸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縣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所:
乙方工作單位: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 篇6
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鑒于擔保人與 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鑒于擔保人與 銀行 分行 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 ,(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 ,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并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愿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 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 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 反擔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于自愿,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 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范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并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 反擔保人愿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區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 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并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二條 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
2.11 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 (幣種) 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 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 保證方式
3.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對借款人應向擔保人支付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 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范圍
4.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保證期間
5.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
5.1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5.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反擔保人同意并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
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后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2 反擔保人同意并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后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3 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合法性。
6.4 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
6.5 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擔保人保證簽收并在簽收后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復,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文件。
6.6 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
6.6.1 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系的變更、主營業務范圍的改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6.6.2 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6.6.3 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6.6.4 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卷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為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6.6.5 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7 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
經擔保人審查后認為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并且書面同意之后,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
6.7.1 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托管;
6.7.2 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注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6.7.4 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7.5 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6.7.6 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6.8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6.9 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 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后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1 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征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6.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聲明,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后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2 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于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3 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 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7.3.2 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
7.3.3 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7.4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采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為。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8.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8.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于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3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并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擔 保 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反擔保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 篇7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借款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 住址:
一、甲方與乙方于年月款小寫: 元,(大寫: 圓整。)
二、應乙方要求,丙方自愿為以上借款合同共計小寫: 元(大寫: 圓整)同意出具反擔保,特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乙方作出上述保證事項:
(1)、丙方同意上述借款抵押合同的全部條款,丙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的全部義務;
(2)、對甲方在借款抵押合同項上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甲方按借款抵押合同中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借款利息(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9%的四倍計算利息)以及違約滯納金(注:未還款部分按每天千分之五計算收取違約滯納金)丙方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三、如甲方未按借款抵押合同規定支付義務,乙方即有權直接向本擔保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乙方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乙方所欠款項,以借款抵押合同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乙方,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四、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乙方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乙方有權扣押保證人名下資產(包括房產、汽車、公司股份、廠內所有機械設備、貨物等全部財產)作為償還借款抵押合同甲方所欠全部款項擔保,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擔保書規定的連帶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擔保書繼續有效。本擔保書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驗范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銷或破產等;本擔保書自開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借款抵押合同下應付款全部得到清償之日終止。
本擔保書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時,應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將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四份,乙方執二份,甲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 篇8
抵押人[1]:__________ 抵押人[2]: 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
(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慶元縣 (以下簡稱受益人)簽訂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與債權人簽訂編號為 的《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由債權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屆滿之日起 ,保證金額為人民幣 (大寫)的保證擔保。為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人陳述與聲明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 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 已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說明。
1.4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1.5 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1.7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將有關出租內容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條 抵押物
2.1 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后)。
第三條 抵押反擔保范圍
3.1 抵押人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主債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交納的擔保費及債權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等)。
3.2 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無論被保證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債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3.3 抵押人確認,受益人與被保證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3.4.1 延長主債務履行期;
3.4.2 增加主債權金額。
第四條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4.1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至本合同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 依法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辦妥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物有關登記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權人保存。
第六條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檢查。
6.2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并承擔相應費用。
6.3 抵押人應將有關抵押物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條 保險
7.1 押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應根據有關法律及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
保險期至少應長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如保險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償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抵押人應對保險期作相應延長。
7.2 在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償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或撤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其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對抵押權人因保險中斷或被撤銷而蒙受的一切損失負全部責任。
7.3 保險單正本及保險權益轉讓書應由抵押權人保管。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對保險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7.1.1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債務及相關費用;
7.1.2 轉為定期存單,存單用于質押;
7.1.3 經抵押權人同意,用于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7.1.4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的反擔保后,抵押人自由處分。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 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抵償被保證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8.2 抵押權人依據本合同第8.1條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 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9.1 抵押人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抵押、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應事先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否則,抵押人的上述行為無效。對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2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擔保范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9.3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4 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重新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損害賠償金應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帳戶。對該損害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5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險費、登記、保管、過戶、公證等費用。
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注冊資本減少、股東變更、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出現停產、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執照、經營虧損及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及住所、電話發生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債權人權利和義務
10.1 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未依主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10.2 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將剩余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1.2 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3 因抵押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反擔保范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 11.4 如抵押人未按9.6、9.7條規定將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按原址發送的函件視為送達。
11.5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約定,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擔保、賠償損失,并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對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條選擇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2.1 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簽字生效)。 12.2 主合同、《委托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對于被保證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擔保責任。
12.3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
12.5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3.1 當事人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引起糾紛的,由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4.1 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4.2 抵押期間抵押物滅失的,抵押人須另行向抵押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14.3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個抵押人履行12.1條手續后,本合同即在該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14.4
第十五條 附件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資產抵押清單》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被保證人及登記機關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抵押人[2]簽字:__________
抵押權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 篇9
甲方:xx有限公司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系電話:
丙方: (乙方提供第三人擔保時適用)
地址: 聯系電話:
各方經友好協商,特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后的反擔保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反擔保依據及反擔保人
乙方與XX市 銀行已于 年 月 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編號為 ),甲方依據其與貸款銀行的約定為乙方的該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乙方借款本金的75%,即 萬元人民幣。
為減少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愿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
(選擇一項或兩項):
□ 以其自身擁有所有權的實物為甲方的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形式
(僅限抵押或質押);
□ 提供丙方為反擔保人,反擔保形式為 (抵押、質押或保證)。
第二條 釋義
1、反擔保適用我國關于擔保的法律規定,反擔保人亦即擔保法規所稱的擔保人,
根據選擇反擔保情況,本合同中反擔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兩方。如無特指,以下所稱的擔保與反擔保為用義語。
2、本合同所稱擔保期間指本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
3、本合同所稱擔保財產指對抵押物、質押物及質押權利的通稱。
第三條 擔保物狀況
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或質押物情況如下:
1、乙方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2、丙方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第四條 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
如由丙方提供保證,則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后形成的對乙方追償之債務。主債務履行期間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張追償權利之日止。
第五條 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擔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范圍之內。諸如借款合同擔保范圍,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擔保中代償或支付的主債權及相應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所有律師費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及實現反擔保權利的各類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等。
第六條 擔保財產的占有、保管、使用及處分
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財產依所有權歸屬由反擔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正本應由甲方保管。反擔保人同意隨時接受甲方對擔保財產的檢查、評估。
2、乙方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擔保財產,確保擔保財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3、擔保期間,反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不享有獨立處分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擔保財產。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換、轉移、轉讓、拋棄、隱匿、發包、贈予、再擔保、重復擔保、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合作、入股等處分方式。
4、擔保期間,不論是否出現不可抗力,如發生擔保物價值減少或面臨減少、毀損、滅失時,反擔保人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負責盡可能恢復擔保財產價值。如在30日內無法恢復足擔保財產價值,反擔保人需另行提供、補足與減少及滅失價值相當的擔保財產,并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
5、擔保的效力及于擔保財產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6、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單方面以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擔保財產等方式處分擔保財產:
(1) 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擔或面臨承擔擔保責任;
(2) 反擔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擔保責任屆滿之日起仍無代償行動;
(3) 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規定;
(4) 反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面臨解體、停業風險,諸如出現嚴重虧損、企業解散、關閉、歇業、破產、查封、扣押、拍賣、沒收及面臨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
(5) 反擔保人非法使用擔保財產或擅自改變擔保財產正常用途。
甲方處分擔保財產時,可視情況通知或不通知反擔保人。如決定通知反擔保人,反擔保人需按通知要求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處分擔保財產的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七條 擔保登記及費用承擔
1、依法應當辦理擔保登記的,在甲方配合下由反擔保人負責辦妥擔保登記手續并將獲得的相關登記文件交由甲方收執。
2、反擔保人應確保在擔保期間擔保登記持續有效。
3、如應擔保登記機關要求需另行簽署申請書、合同等相關文件,若該等文件與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為準。
4、有關本合同所涉及公證費、擔保登記費、維持費、注銷費、律師費、保險費、稅收等費用,概由反擔保人負擔并支付。如反擔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導致甲方墊付時,反擔保人應及時向甲方清償。
第八條 獨立擔
保
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
2、反擔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甲方無需另行征得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應按修改后的相關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范圍除外。
3、任何時候,反擔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積極行使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反擔保責任。
第九條 聲明與保證
1、反擔保人向甲方聲明:
(1) 反擔保人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2) 反擔保人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反擔保合同 篇10
根據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方)簽訂的[ ]第( )號《委托擔保合同》和借款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借款方的擔保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為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反擔保范圍:
1、甲方代借款方向貸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
2、委托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等;
3、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咨詢費、差旅費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向借款方追償,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5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及違約金等支付給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乙方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分立、破產、歇業、解散等;
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
3、被行政機關執行重大的行政處罰;
4、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公司章程等工登記事宜發生變更。
第1項情形應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至4項情形應在事后三日內通知甲方。
四、如果乙方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保證責任,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應就其違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日違約金數額為借款方應付甲方款項的5%,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仍應支付賠償金。
五、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解決時,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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