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去了解一件不明白的事情時,我們需要開展調查工作,我們在調查結束后還需要完成調查報告。那么什么樣的調查報告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1
2013年10月1日,我市舒城縣境內發生一起死亡4人、傷5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受市政府委托,由市安監局牽頭,依法組織成立由市監察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總工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等單位參加的“2013.10.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組。調查組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有關責任者的責任已經查明。現將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楊偉,男,漢族,身份證號342425198006105715,皖NTK266號起亞智跑牌轎車駕駛人,住舒城縣城關鎮春秋路2-28-150,持機動車駕駛證C1證,初次領證日期2011年6月3日,有效期至2017年6月3日。經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檢測,事發時楊偉血液中乙醇含量為 16.8mg/100ml;經舒城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對楊偉的尿樣進行膠體金法檢驗,結果為陰性。
劉萬成,男,漢族,身份證號342425197504216712,皖N28612號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車駕駛人,住舒城縣曉天鎮三元村小橋組,持機動車駕駛證A1A2證,初次領證日期1996年2月5日,有效期至2016年2月5日。經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檢測,事發時劉萬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零;經舒城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對劉萬成的尿樣進行膠體金法檢驗,結果為陰性。
(二)事故車輛情況
皖NTK266號起亞智跑牌轎車,登記所有人:楊偉,注冊登記日期2012年06月07日,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07月,保險公司:陽光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交強險保單號:1336005072013002327、商業險保單號:1336005092013001250。經安徽省中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皖NTK266號輕型廂式貨車事發時行駛速度為71公里/小時—75公里/小時。
皖N28612號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舒城縣通運公交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登記日期2013年4月27日,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4月,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交強險保單號:PDZA201334240000004631)商業險保單號:PDAA201334240000002663)。經安徽省中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皖N28612號輕型廂式貨車事發時行駛速度為62公里/小時— 65公里/小時。
(三)事發路段狀況
事故現場位于國道105國道1174公里+225米處(舒城縣五顯鎮境內),道路東西走向,東往舒城縣五顯鎮街道,西往曉天鎮,瀝青路面,路面干燥。由西向東方向下坡,向右彎道。路寬9米,設道路中心分割黃實線。道路南側為山丘,近路沿筑有防護墻,北側為農田,視線一般。
事故路段由舒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五中隊負責安全監管,限速為60公里/小時。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3年10月1日14時左右,楊偉駕駛皖NTK266轎車,由舒城縣山七鎮返回五顯鎮,沿105國道由西向東行駛途徑105國道線1174公里+225米彎道處,車輛越過中心黃實線駛入逆向車道,與相對方向劉萬成駕駛的皖N28612大型普通客車迎面相撞,造成楊偉及皖NTK266轎車內乘坐人李環龍(女,漢族,身份證號:342425198112125760,住舒城縣五顯鎮五顯街道羅沖路163號)、錢再奇(男,漢族,身份證號:34232619701223531X,住舒城縣五顯鎮上河村塘灣組35號)、錢正東(男,漢族,身份證號:341126199510135810,住安徽省鳳陽縣二鋪鄉二鋪村)等4人死亡,皖N28612大型普通客車內乘坐人賈代芳、郭忠香、郭翠華、張成敏、朱濤等5人受輕微傷。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2013年10月1日14時20分,舒城縣110指揮中心接警稱:“在五顯鎮上河境內,一輛轎車與大客車相撞,有多人死亡。”接警后,舒城縣110指揮中心立即指令縣公安局交管大隊五中隊及五顯派出所民警趕到事故現場進行先期處置,同時指令舒城縣消防隊協助處置。舒城縣交管大隊五中隊出警人員與趕到現場的醫務人員進行施救,經現場確認3人死亡,1人受重傷緊急送往五顯鎮醫院搶救。舒城縣交管五中隊及五顯派出所負責人同時分別向五顯鎮黨委政府、舒城縣交管大隊報告事故現場情況。交管大隊接報后,立即向縣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領導做了匯報 ,同時向縣委、縣政府主要和分管領導作了報告。舒城縣政府負責同 志率縣直有關部門負責人以最快的速度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現場施救與現場勘查,開通綠色通道,搶救治療傷者,16時左右,事故現場恢復交通。事故發生當晚,省公安廳領導、省交警總隊趙強總隊長蒞臨舒城,并對“10.01”較大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三、事故原因及責任分析
調查組通過對實地、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詳細勘察、詢問、結合查閱相關資料,現將“2013.10.1”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性質及責任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楊偉,駕駛皖NTK266號轎車超速行駛,且車輛越過道路中心黃實線逆向行駛;劉萬成,駕駛皖N28612號大型客車超速行駛,遇情況避讓不及,是導致此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