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鄉鎮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區住建局)負責我區鄉鎮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區住建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七條 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監理公司簽證的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原件1份)。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質監部門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原件1份)。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原件1份)。
(七)房屋主要樓層或戶型平面圖、剖面圖。
(八)各套住房預售幅度價格及花名冊。
(九)商品房預售方案(原件1份)。
(十)經審查合格的相關技術資料。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 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區住建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 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區住建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區住建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區住建局的印章。
(四)公示 區住建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詢。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房屋購買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批準文號。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項,必須按照規定用于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區住建局制定。
第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區住建局、區國土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二條 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或者按建筑面積計價。
商品房的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第十三條 計算商品房的面積,應當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公布的《房產測量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銷售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住宅小區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和承諾事項,在項目所在地或者銷售地點進行公示,并不得對商品房的質量、面積、性能和周圍環境等情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十五條 銷售商品房設有樣板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說明實際交付商品房的質量、設施、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十六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單位等內容。商品房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并具體載明使用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商品房保修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經檢測確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其檢測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經檢測確認主體結構質量合格的,其檢測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九條 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依法到市房管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證書的,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由區住建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預售款1%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區住建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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