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種植養殖的免稅支持政策的總結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林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上述“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4〕13號)
(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市場內的經營者和其經營的農產品,如稅務機關無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的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一律按照“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國稅發〔2004〕13號)
(三)對于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7]87號)
三、其他地方稅優惠政策
(一)直接用于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二)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國稅發[1999]44號)
(三)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四)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6]第186號)
(五)免征車船稅: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六)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八)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2008]81號)
(九)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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